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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文成專欄』因應疫情,勞工通勤上班改為居家工作者,雇主得否取消交通津貼?

『簡文成專欄』因應疫情,勞工通勤上班改為居家工作者,雇主得否取消交通津貼?-HR
▲因應疫情,勞工通勤上班改為居家工作者,雇主得否取消交通津貼?(圖片來源:Pexels)

文/勞資雙贏董事長簡文成

問題:因應疫情,勞工通勤上班改為居家工作者,雇主得否取消交通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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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陳業鑫律師在其著作《懂ㄧ點法律2》中說:「至於取消交通津貼到底有沒有問題?這得看..公司這筆所謂的「交通津貼」,到底算不算是「工資」。
倘若這筆交通津貼確實屬於通勤的補貼,比如說,是按照員工們住家與公司的距離而有所不同的級距,又或者是實報實銷、上限兩千元,如此若公司因為疫情改為居家工作,就能合理取消交通津貼。
但如果這筆錢根本就是常態性的給與,不分遠近、人人都有,就連住在公司隔壁,根本沒有通勤需求的員工也拿得到,那就屬於「工資」,即使員工是居家上班,但未得員工同意,雇主就不得降低工資而形成對勞工不利之變更,若是這種情形,..老闆就不能片面說要取消就取消。」
(註1)這段文字有三點值得探討,其ㄧ是有關交通津貼究為工資或非工資,其二是交通津貼如為非工資,於勞工通勤上班改為居家工作,何以雇主得不經勞工同意就可以合理取消交通津貼?第三是何以交通津貼如屬工資性質,雇主單方取消,何以是對勞工不利之變更?

2.首先,本文支持陳律師有關交通津貼性質區分與認定所持見解,即就交通津貼性質之認定,如係雇主依勞工實際居住所距離之遠近,或依勞工上、下班實際支付之交通費等而發給者,確非屬工資,有下列函釋可參:

(1)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8年9月1日台(78)勞動2字第21518號函:「事業單位以勞工實際居住所距離之遠近,核實發給交通補助費或汽車定期月票,其性質與提供交通車接送勞工上下班相似,而與一般雇主按月發給全體勞工定額之交通津貼不同,除勞雇雙方另有約定外,可不列入平均工資計算。」

(2)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0年11月2日台(80)勞動2字第28790號函:「事業單位依勞工居住地距上班地點遠近支給之交通補助費,如非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並經與勞工協商同意,則非屬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所稱之工資,於計算延長工時工資時無庸計入。」

(3)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9年11月27日台(79)勞動2字第28486號函:「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之工資定義: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故事業單位按勞工上、下班實際支付之交通費用而發給交通津貼,如非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非屬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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