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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失業可以請領的三大補助津貼
- 例外延長的情況
但如果勞工離職時已年滿45歲,或是領有身心障礙證明,則最多可領到9個月。另外,法條也賦予中央主管機關一定權限,在遇有經濟不景氣導致大量失業或其他緊急情事時,可以將給付期間延長至9個月,如有必要甚至可以延長到12個月。 -
例外加給的狀況
如果是要養家的失業勞工,可以多領一些。根據就業保險法第19條之1[10]規定,勞工有扶養的眷屬,包含無工作的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以及身心障礙子女,每一人可加給10%,最多加給至20%。以上面例子而言,勞工離職退保前6個月平均投保薪資為25,250元,若有2名未成年子女須扶養,則每月可請領的失業給付是25,250*(60%+10%+10%)=20,200元。
有一定收入或其他補助就不能再請領
最後,根據就業保險法第17條[11]規定,若勞工在失業期間,另有高於基本工資的工作,或是領有其他傷病給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臨時工作津貼、創業貸款利息補貼或其他促進就業相關津貼,也不能再同時請領失業給付喔!
提早就業津貼
就業服務機構最終目的還是協助所有勞工都能找到工作,因此為避免勞工想把6個月的失業給付領好領滿,不積極找工作,另定有提早就業津貼鼓勵就業。
誰可以申請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根據就業服務法第18條[12]規定,符合請領失業給付資格的勞工,若能在失業給付6個月[13]請領期滿前找到新工作,並且新工作做滿3個月,就可申請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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