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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保法「失能給付」2:失能年金的加發&停發、轉換與減額領取

六、年金的減額領取

1、問題的發生
職災勞工發生職災變成失能,但同時也已經符合請領老年年金的條件時,另外會發生一個問題:可不可以一次領兩種年金?
舊法時,勞保條例基於社會保險給付不重複保障的原則,這時只能讓遺屬擇一請領
【註】

2、擇一請領改為減額後併行請領
災保法看見了這個問題,在第58條立法理由中說明「其遺屬符合遺屬年金請領條件,又符合自身老年年金要件者,因擇領金額較高之老年年金,致未能獲得職業災害保險給付保障,#雇主亦無法以本保險之給付分擔其對所屬職業災害勞工責任之情形」,並訂定了『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年金給付併領調整辦法』

3、扣減金額的計算
扣減的方式,規定在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年金給付併領調整辦法第4條
案例計算:
Q甲的職災保險投保金額為40100元(投保級距最高可到72800),後因職災導致嚴重失能,則其每月可領失能年金為20050元(40100×50%=20050);但甲原本就已因工作35年、年齡超過65歲,已達可請領老年年金的條件,其最高60個月投保薪資為40100元,則計算後,每月老年年金可領21754元(計算式參勞保條例第58-1條,40100×35×1.55%=21754),這時甲如同時請領,該如何減額調整?
A甲的職災失能年金、及勞保的老年年金,總計每月原本可領41347元(20050+21754=41804),但這樣領就超過了原本職災保險投保薪資的金額,所得替代率超過了100%,與社會保險原則只提供基本保障的精神不符,所以調整辦法第4條第1項就規定超過職災保險的月投保薪資的部份,應該要扣減,所以甲的年金每月就會被扣減1247元(41347-40100=1247),總計只能領不超過40100元的部份
→但這樣的計算方式以後會不會在某個案例扣減太多?是有可能發生的,例如公務員退休請領養老年金(所得替代率較高)後繼續工作,結果發生職災,在這種養老年金較高、職災投保金額較低的狀況,如果以職災投保金額為基準扣減太多,反而會影響到職災勞工的基本生活,因此災保法第58條第2項將減額比例訂為最高只扣減50%

【附論:新舊制退休金的比較】
勞基法的退休金制度(勞退舊制)就是一次領取,因此比較小的公司,如果平時沒有按時提撥退休金的話,如果同時間有數個勞工申請退休,將造成公司一次必須支出數百萬元的退休金,導致公司資金週轉的沈重負擔,也因此衍生很多雇主在勞工退休前藉故火掉屆退勞工的情形,所以也催生了勞工退休金條例(勞退新制),將提撥責任由雇主自行處理改由勞保局強制性要求雇主每月提撥,並改為個人帳戶制,跟著勞工走,也有效改正了上述的缺失

【註】:勞保局說明網頁(網址詳留言第一則)
Q2:如果我請領「老年年金」後,過幾年後配偶死亡,可以再申請「遺屬年金」嗎?
A:不可以,基於社會保險給付不重複保障的原則,三種年金給付僅能擇一請領。您只能就「老年年金」和「遺屬年金」擇一請領;如您的配偶於年金施行前有勞保年資,您也可以選擇一次請領遺屬津貼,您原領的老年年金則不受影響。


本文由 勞動法普小律師人生 授權,原文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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