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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保法「失能給付」2:失能年金的加發&停發、轉換與減額領取

3、加發的標準(可多拿多少)
如果有符合加發條件的眷屬,每一個人可以加發10%,但最多只到20%
但加發的計算是規定「依前條第二項規定計算後金額」來多加發10%、20%,也就是要先算出年金(70%、50%或20%)可請領的金額,再計算加發
如:小明向來工作的職災保險投保級距是30300元,後來發生職災,導致成為嚴重失能,配偶年滿45歲、結婚滿5年、做部分工時工作,另有未成年子女1人,小明及家屬總共可以領多少失能年金?
嚴重失能:請領70%
30300×70%=21210
眷屬加發:共有2名眷屬符合資格,加發20%
21210×(1+20%)=25452元

4、停發的狀況(見圖14)災保法「失能給付」2:失能年金的加發&停發、轉換與減額領取-HR
因為人的經濟條件是不斷在變動的,年金每月每月在發,有加發的條件,相對地就會有停發的條件
而停發的條件則依照配偶、子女的身分做稍微不同的設計

A、共同的條件: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拘禁,以及失蹤
因為這些狀況,眷屬都已經不在失能勞工身邊了,所以不需要以加發作為照顧的需求,自然就停發了
稍微需要注意的是,拘禁是採廣義的說明,只要是被國家力量拘束人身自由的都算;但跟人起糾紛,被人施行非法拘禁的就不算了

B、配偶:相對好理解,就是不符合資格了,如已經不是無謀生能力了(但這個無謀生能力這麼嚴苛,很難想像可以轉好)、或子女已經長大不需要扶養了,就停發那些加發的部份

C、子女:只要求不符合25歲以下+在學+收入低任一條件才可停發,因為這一款的範圍最大,涵蓋了前面的未成年的狀況(就是如果未成年就一定是25歲以下)
所以長大變成年是否停發?如果仍然在學、收入低的話,就不停發加發的部份,直到25歲為止

五、失能年金的轉換

失能年金的領取與一次性給付相比,容易遇到的問題就是:「如果才剛開始領失能年金勞工本人就過世了怎麼辦?這樣領年金不就很虧?」
為了避免這樣不公平的狀況,災保法就設計了一個轉換的機制:將失能年金轉成遺屬年金、或改請領差額(勞保條例也有這樣的機制)

1、(見圖15)
如果勞工發生職災導致變成失能之後,依其失能的狀態,可請領70%、50%或20%的失能年金,且有符合加發條件的眷屬時(這裡的眷屬只包含配偶及子女),可申請加發最高20%

災保法「失能給付」2:失能年金的加發&停發、轉換與減額領取-HR
2、(續見圖15右邊)
但如果領了一陣子失能年金之後,勞工死亡了,這時可改成請領遺屬年金,但遺屬的範圍比失能年金加發的範圍更擴大,這是因為失能年金請領主體仍然是失能勞工本人,失能年金是用以保障職災失能勞工的生活需求之用,但遺屬年金的請領主體則變成了需受照顧的遺屬,因此,「遺屬年金的遺屬」範圍就比『失能年金的眷屬加發』更擴大了

3、(見圖16)
災保法「失能給付」2:失能年金的加發&停發、轉換與減額領取-HR
失能年金轉成遺屬年金之後,有一定的請領順序,簡單的說,只要有前順位可請領的眷屬的存在,後順位的眷屬就不能請領;而眷屬的順序大致上是依照遠近親疏排列,一般人在家庭中最親近的通常都是配偶及子女,再來才是父母;而其後的順序,則與民法遺產繼承的順序有所不同(其實也有點體現了勞動法令向來「自成一格」的立法方式…),請領的標準(可以領多少)則變成失能年金×50%
而除了轉成遺屬年金外,如果失能勞工在勞保舊法前有年資,也可選擇請領失能一次金(因為勞保修法後才引入月領的年金制度,以前都是一次領),但是之前失能年金已經領過的部分就要扣除

4、(見圖17)
災保法「失能給付」2:失能年金的加發&停發、轉換與減額領取-HR
再來是個人上勞保時常被問到的請領實務問題:
簡單的說,就是同一順位有兩個以上的人符合資格時,這些人要不就是自行協議要領什麼項目(年金或一次領扣差額),要不就是有人要求領年金就直接改遺屬年金;給付方式就是有來申請的人平均分配發給;但如果後續有第三個以上符合資格的人,就交給已經領錢的人去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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