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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工從事危險工作,發生職災傷亡的賠償責任

實務上,像這種小工程疏忽而造成大賠償的案例,屢見不鮮。因此,提醒所有包商或工程雇主老闆們,無論是正職工或臨時工,不論是從事一般較無危險或是有危險的工作,除了一定要投保勞工保險外,上工時教育訓練絕對不可少,如果是有危險的工作,相關防止危害發生的措施或安全設備等等,也務必盡到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白話來說,就是安全防護一定要有,否則像前述六千元的小工程卻被判決賠償一千多萬元,實在划不來啊!

此外要注意,依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第 1 項:「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下列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職災補償是採無過失責任,如果雇主有過失情況,還有故意過失的賠償責任。

最高法院 107 年度台上字第 1056 號民事判決意旨可參:「按勞基法第 59 條職業災害之補償規定,係為保障勞工,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經濟發展之特別規定,性質上非屬損害賠償。且職業災害補償乃對受到『與工作有關傷害』之受僱人,提供及時有效之薪資利益、醫療照顧及勞動力重建措施之制度,使受僱人及受其扶養之家屬不致陷入貧困之境,造成社會問題,其宗旨非在對違反義務、具有故意過失之雇主加以制裁或課以責任,而係維護勞動者及其家屬之生存權,並保存或重建個人及社會之勞動力,是以職業災害補償制度之特質係採無過失責任主義,凡雇主對於業務上災害之發生,不問其主觀上有無故意過失,皆應負補償之責任,不論受僱人有無過失,皆不減損其應有之權利。」


本文由 陽昇法律事務所 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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