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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新南專欄』判決:工會幹部長期公假 取消加給 不違法!

『曹新南專欄』判決:工會幹部長期公假 取消加給 不違法!-HR

【人資聊判決】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裁字第594號(1060427)

這個案子,是一開始勞裁會裁定為不當勞動行為,後來被法院推翻的例子。

判決過程摘要

一、某銀行第七屆工會理事長,於民國104年11月申請公假,常駐工會辦公,某銀行同意公假申請,同時將其由原本主管職調為人資處專員,並取消每月1萬元的主管加給。經工會及當事人提出裁決申請,勞動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認定某銀行這樣的行為是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決定書104 年勞裁字第 58 號)

二、某銀行不服裁決,提出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裁定該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決定書主文第1、3、4 項均撤銷,也就是不算是打壓工會的不當勞動行為

三、勞動部提出上訴,於今年106年4月27日最高行政法院裁定駁回上訴,也就是維持原判:某銀行調職並取消工會理事長1萬元主管加給的行為不算是不當勞動行為

 

案情摘要

在一開始的裁決決定書中,其實當事人除了第七屆新任的理事長,還有另一位之前共計擔任四屆(第二、三、五、六屆)的前任理事長。

因為某銀行只要工會理事長一申請公假,常駐工會辦公,就會准假,但是會在不變職等的狀況下,將其改調到人力資源處擔任專員,因為已非主管職,所以取消一萬元的主管加給。其他另有前任理事長長期沒有晉升職等的狀況,在此先略過。

 

勞裁會的立場

只要是雇主有打壓工會的企圖,或是有不當勞動行為的「認識」,就會判斷是不當勞動行為,這部分勞裁會的專家會審酌多方資訊來衡量。

而某銀行是只要工會理事長一申請公假,就會將其調職,並因為其無法擔任原本主管的職務,取消主管加給,這部分會導致工會幹部不敢投入工會活動,因此有打壓工會的企圖。

主管加給被視為是工資的一部分,公假又應是雇主免除其工作義務而續付工資,所以這工資並非是給付其因辦理會務之對價,因此雇主應給付勞工如同未請會務假時之工資。

換言之,如果雇主一方面給予勞工會務假,另一方面又以勞工提供之勞務之前少,從而予減薪或其他不當待遇,就有可能會左右勞工參與工會之意願,這部分應該要予以保護。

所以,裁決會主文簡述如下:

一、 確認某銀行對於現任工會理事長之職務與薪資變動之行為,構成工會法第 35 條第 1 項第 1 款之不當勞動行為。

二、 確認某銀行對於現任工會理事長之調任行為,無效

三、 某銀行應於本裁決書送達起 7 日內恢復現任工會理事長之原主管職務

四、 相對人應自 104 年 11 月 20 日起至現任工會理事長回復原職日止,於次月給付每月一萬元主管職務加給。

五、 申請人其餘裁決之申請駁回。

 

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雇主的行為,是否構成不當勞動行為的判斷,應該依照整體勞資關係脈絡,就客觀事實之一切狀況,整體來衡量認定。

而某銀行對於工會理事長,如果申請「全日駐工會辦公」者,都會准假,但因為不是兼辦,而是長期4年直接常駐工會,此部分確實會無暇顧及原本平時業務,因此無法擔任具「主管」性質職位,也因此取消其「主管職務加給」,自89年3月1日以來,數屆工會理事長均主動申請此項待遇,所以是雙方多年都熟知。

而且,申請公假的當時,職務已是人力資源處專員,因此工資已使全額給付。

最主要的,這並非短期公假,而是長達四年的全日公假。一方面長期公假,二方面又主張仍占空缺享受「主管」職務加給,反而違誠實信用原則及比例原則

所以,法院才會主張,這不算不當勞動行為,原本裁決書主文的第1、3、4 項均撤銷。

 

結語

裁決決定書與判決內容很長,這裡只能摘要一點做介紹,但也因為摘要,無法詳細說明整個過程,只看結論容易誤導,仍請大家有空的話,還是要看完詳細內容再定論

簡單來說,「不當勞動行為」指的是企業對於工會的打壓行為,可能會導致工會發展不利,尤其是企業工會的組織成員,仍要受企業內的管理體系指揮監督。因此,需要透過法令予以保障。

但是,勞動三法修法實施至今僅六年,許多事實與法律見解都在發生中,也都需要大量的實務、證據、經驗,才能夠累積出一些看法。

目前,勞動部不當勞動裁決委員會就是由專家學者組成的專業委員會,其所做出的裁決,一方面是判定企業是否有打壓工會的不當勞動行為,二方面也會依職權提出相應的解決救濟方案,所以如本號裁決的第三、四項就是救濟行為

當然,裁決不是絕對的,這個案例就是法院推翻的勞裁會的決定,但重點都是如何完善自身的證據,並能夠提出有效的攻防。

 

在實務上,確實聽過一些HR朋友,提到有工會成員請會務假,卻似乎整天無所事事;而我們也看到,有工會向雇主爭取會務假卻一波三折的,例如近日,桃園空職工與雇主溝通會務假,雙方仍存在不同看法。這些回到法院,仍然都以還原事實來審查,這個案例的結論,不見得適用所有狀況。

老話一句,守法是第一要務。在不當勞動行為的處理上,只要被認定雇主在主觀上有打壓工會的企圖,也就是有不當勞動行為的認識,就容易被認定是不當勞動行為,這點要特別注意。

 

裁決書與判決連結

勞動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決定書104 年勞裁字第 58 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1139號  1051229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106年度裁字第594號  106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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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曹新南 <看更多我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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