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票日當天,誰可以放假?|法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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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涉及:
1.憲法第17條(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權)
2.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4條(有選舉權)
3.公民投票法第7條(有公民投票權)
4.勞動基準法第37條(應放假日)
文/法操司想傳媒
2018年中華民國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將於11月24日登場。這次除了要選出各縣市市長以及市議員外,還有9至10項公投案也一同登場。依據憲法第17條規定「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4條規定,年滿20歲,未受監護宣告,有選舉權。另外依據公民投票法第7條,年滿18歲,未受監護宣告,有投票權。
投票權是憲法所保障的,但如果投票日當天要上班,影響自己的權益,可以拒絕去上班嗎?
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應放假。
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1年4月6日勞動2字第1010130712號函釋,總統、副總統及各類公職人員選舉投票日,原於投票日應出勤之員工,應放假1日。若雇主經過勞工同意出勤,應加給工資,且不得妨礙其投票。(行政院勞工為員會97年2月25日勞動2字第0970130105號令及內政部75年7月15日台(75)內勞字第421316號函,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及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
那不是用勞動基準法的公務員,不能放假嗎?
針對公務員的部分,行政院勞工為員會90年4月12日台(90)勞動2字第0015189號書函中就有提到,公務員是依據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來放假,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不予休假。雖然選舉投票日,並非在此規定內,但此書函特別澄明,上述規定,並未包含「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投票日」與「公職人員選舉投票日」這兩種應放假日。
勞動部:有投票權的大家都應該放假
從101年做成函釋至今,條文經過多次修正,至少勞動基準法第37條及施行細則第23條都已經經過修正,目前已經沒有施行法第23條,勞工應放假之紀念日及節日,回歸內政部一致之規範。自106年1月1日起,勞工之國定假日回歸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及節日(含5月1日勞動節總共12日)。
但勞動部在常見問答「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是否可調移至其他工作日放假,使勞工出勤工作無須加給工資?」的內容中。仍然引用過去的函釋,認為依據這些函釋的意旨:「為了便於具投票權且當日原需出勤之勞工行使投票權。由於投票權僅得於投票日當天行使,該日無得與其他工作日對調。雇主於不妨礙勞工投票的前提下,徵得勞工同意於該日出勤者,應加給該工作時間之工資。」
勞動部將把公投日指定為放假日
根據媒體報導,在過去勞動部僅認定「選舉日」為應放假之日,但今年除了選舉外,還有公投案,公投法於107年將投票年齡從20歲下修到18歲。在18歲以上未滿20歲中間,將會有60萬人具有公投權但不具有選舉權,這群人依照現行規定,將不能放假一天,上班也無加倍工資。為了解決這項問題,勞動部今天表示,將透過解釋令或函釋把公投日指定為應放假之日。
雖然可以18歲公投首投族無法放假的問題可以透過勞動部函釋解決。但年齡限制的差異,不只在可不可放假這一點而已,印制選舉人公報,寄發選舉通知單等等也都是問題。更重要的是,這兩年的年齡差異,是合理的公民參與限制嗎?公民參與真的有必要設定兩種年齡限制嗎?這是立法這應該好好去思考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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