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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於法定申請陪產假期間未申請陪產假者,雇主有無義務補發陪產假工資?|簡文成專欄

勞工於法定申請陪產假期間未申請陪產假者,雇主有無義務補發陪產假工資?|簡文成專欄-HR

 

問題:勞工於法定申請陪產假期間未申請陪產假者,雇主有無義務補發陪產假工資?

 

回覆:

1.有關陪產假迭經修法,從原本之2日修正為3日,再修正為5日,現行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第5、6項規定:「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五日。產檢假及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另,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規定:「受僱者依前七條之規定為請求時,雇主不得拒絕。受僱者為前項之請求時,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雇主拒給或少給陪產假者,主管機關得裁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2.其次,有關陪產假之立法理由分別載明:「婦女分娩時,身心面臨甚大壓力,配偶陪伴照顧,實屬必要,故第3項規定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有薪之陪產假2日。」、「依全民健保所給付之生產住院日數,自然產為3日、剖腹產為6日,因此,目前規定之2日陪產假實有不足。鑑於兩性平權,配偶亦應參與產婦及嬰兒照顧工作,爰修法延長陪產假為3日。」、「產婦產後之恢復和新生兒之照顧,均須配偶之陪伴與照料,原條文僅給予3天陪產假,似有所不足,爰修正將陪產假延長至5日。」

 

3.再者,勞工得申請陪產假期間,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本法第十五條第五項規定之五日陪產假,受僱者應於配偶分娩之當日及其前後合計十五日期間內,擇其中之五日請假。」勞工於法定申請陪產假期間未申請陪產假者,在法令解釋上,應解為勞工放棄申請陪假之權利,是於逾法定申請陪產假期間後,雇主自無再給陪產假之義務,而雇主既無再給陪產假之義務,則雇主亦無義務補發陪產假工資,且勞工未於法定申請陪產假期間申請陪產假,未如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4項規定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故,雇主無補發陪產假工資義務,並有台灣台中地方院台中簡易庭98年度中勞簡字第78號判決:「按受雇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3日。受雇者為此請求時,雇主不得拒絕。陪產假期間工資照給。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21條訂有明文。依此規定,雇主須在勞工所指定之日期給予陪產假。而若勞工並未表示欲休陪產假,雇主自無從表示同意,於逾越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第7條所訂期間後,就未請求之陪產假天數,勞工自不得請求雇主改發給薪資。」可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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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獲 勞資雙贏 董事長 簡文成 授權轉載

圖/freepi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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