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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減薪需要經過勞工同意嗎?|德益法律事務所

而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勞上字第154號)經審理後,認為:C子公司於92年1月將A薪資調降為5萬元後,長達8年之期間,A如常繼續提供勞務,並持續領取減薪後之薪水,嗣於100年1月再遭減薪為4萬4仟元後,長達5年之期間,仍如常繼續提供勞務,並持續領取減薪後之薪水,一直到105年1月申請屆齡退休前,A無法證明有不同意的意思,且沒有及時提起訴訟,或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給付資遣費,而仍持續領取減薪後之薪資,如常繼續提供勞務,且未為一部清償之保留表示,前後期間長達13年,足以間接推知A經過權衡自身利益後,以「默示」同意領取減薪之薪資,而與C子公司繼續勞動契約關係,進而廢棄第一審判決,駁回A之請求。

 

A雖然表示勞動關係中之勞資地位極為不對等,勞方因處於種種弱勢地位,而必須對雇主違法、違約情事加以隱忍、噤聲,以保住工作。又如果該時即向C子公司表示異議或以積極行動要求補足薪資者,即易使C子公司對A觀感不佳,難保C子公司不會以脫法行為或消極手段逼使A自動離職或以職務調動手法使A知難而退,A僅為上訴人之小職員,以C子公司公司規模之大,如A對減薪表達意見或提出要求,無異是小蝦米對抗大鯨魚,毫無招架之力等語,進行答辯。

 

然法院對此表示:參酌證人D(C子公司之員工)之證述,可知於C子公司減薪時,確有不同意之員工因離職,而A顯係與D相同,是權衡自身利益後,默示同意領取減薪之工資,而與C子公司繼續勞動契約關係,是A上開說詞,並不可採。

 

本件判決見解是否有道理,或許見仁見智,然本件判決係承襲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901號判決意旨「苟勞工經雇主片面減薪後,既未向雇主表示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給付資遣費,復長期領取扣減後之薪資,而未為一部清償之保留表示,自足以間接推知該勞工經權衡自身利益後,已默示同意領取扣減後之薪資,而與雇主繼續勞動契約關係,即與單純之沈默有別。」認為,如長期領取扣減後之薪資,且未為一部清償之保留表示的話,即可認為已有默示同意減薪之意思表示,故在此提醒各位朋友,如遇有雇主片面進行減薪,請勿隱忍,應盡快尋求律師協助,向雇主發函為「一部清償保留」之意思表示,以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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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 德益法律事務所 授權轉載。

圖/freepi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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