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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薪之獎金應否併入加班費發給基準計算?|簡文成專欄
4.事業單位之薪資政策採保障薪者固有其美意。然因對工資定義有錯誤認知,將產生於勞檢時之各項鉅額裁罰風險,而勞工亦得就其各項法定權益受損,例如勞保就保保險給付、勞退受損賠償及加班費、年終獎金、資遣費、勞動基準法退休金短計之追補,不可不慎。
5.尤其2020年1月1日實施之勞動事件法第37條載明:「勞工與雇主間關於工資之爭執,經證明勞工本於勞動關係自雇主所受領之給付,推定為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而本條立法理由更明揭:「勞工與雇主間關於工資之爭執,如勞工已證明係本於勞動關係自雇主受領給付之關連性事實時,即推定該給付為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依民事訴訟法第281條無庸再舉證;雇主如否認,可本於較強之舉證能力提出反對之證據,證明該項給付非勞務之對價(例如:恩給性質之給付)或非經常性之給與而不屬於工資,以合理調整勞工所負舉證責任,謀求勞工與雇主間訴訟上之實質平等。」新年伊始,本文建議事業單位宜盡速檢視各項報酬給付究屬工資或非常性給與,於正確釐清各項報酬給付性質後,以勞動契約重新與所屬勞工約定工資及福利,就各項報酬給付之細節性、技術性如給付對象、條件、標準、方式、頻率、日期、稅賦與相關事宜於薪酬管理辦法中詳細載明,並調整各項管理措施,以符法制,避免觸法,方為正辦。
註1.持相同見解尚有: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659號判決、104年度台上字第613號判決、第728號判決、105年度台上字第2727號判決。
勞工於加班後,方才提出加班申請者,雇主得否拒給加班費?
本文獲 勞資雙贏 董事長 簡文成 授權轉載
圖片來源:freepi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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