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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要求最低服務年限是合法的嗎?不想「賣身」又怕違約,快來了解最低服務年限條款!|法律010

雇主要求最低服務年限是合法的嗎?不想「賣身」又怕違約,快來了解最低服務年限條款!|法律010-HR

 

有不少勞雇契約的內容中有「最低服務年限」的約定,每當看見「員工最少須做滿幾年才可以離開,否則就要扣錢、罰違約金」等約定項目,內心都會忐忑不安,懷疑自己到底簽的是勞雇契約還是賣身契?

 

其實「最低服務年限」的條款不見得都是合法的!


最低服務年限條款規定需具備什麼條件?


依照勞動基準法第15-1條(註一),雇主必須要符合以下任一條件才有資格要求最低服務年限:

  • 曾給予「專業培訓」並負擔培訓費用。
  • 「合理補償」來換取最低服務年限的要求。


最低服務年限條款─專業培訓定義:
 

專業培訓不包含一般人事管理、職前訓練。

 

最常見的專業培訓像是航空公司的機師。機師的專業訓練通常是在錄取之後再由公司給予高額費用來培訓,這種訓練在法院的眼裡就屬於專業培訓。相較於此,如果是為了讓員工能夠融入工作體系、了解業務流程的公司內部課程,就不屬於專業培訓。

最低服務年限條款─專業培訓判決案例與重點!

1.台北地院106年勞簡上字第29號判決,該案中的雇主(旅行社)主張自己有培訓,但培訓的內容其實是讓員工了解旅行社的產品、業務流程,並沒有額外的專業訓練,法院就認為不屬於專業培訓。

 
2.高等法院103年勞上易字第119號判決,雇主也是主張自己有培訓,但他聘的員工是動畫師,培訓的內容卻跟主要工作內容,也就是跟動畫無關,所以法院認為不屬於專業培訓。


法院在認定專業培訓的時候,有一個重點在於「花費」。

基本上要有一定程度的花費才能證明是專業培訓。此外,專業培訓的目的必須是「培育不可替代的人才」,如果培訓的內容並沒辦法產出讓公司久留的人才,法院可能就會認為這種培訓不算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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