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1人力銀行HR好朋友 HR好朋友

搜尋更多工作
► 分頁查詢
評價: 0 回應: 0 閱覽: 636
置頂

要避免就業歧視,雇主一定要了解「就業服務法第5條」,並避開「不得」事項!|小賀老師

要避免就業歧視,雇主一定要了解「就業服務法第5條」,並避開「不得」事項!|小賀老師-HR

 

要避免就業歧視,雇主一定要了解「就業服務法第5條」,並避開「不得」事項!


另外,公司招募規定應避免踩到「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範圍,也要教育面試主管在面試時只問與任用有關(←應明確定義)的問題。

 

就業服務法第5條
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星座、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
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為不實之廣告或揭示。
二、違反求職人或員工之意思,留置其國民身分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或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
三、扣留求職人或員工財物或收取保證金。
四、指派求職人或員工從事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工作。
五、辦理聘僱外國人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提供不實資料或健康檢查檢體。
六、提供職缺之經常性薪資未達新臺幣四萬元而未公開揭示或告知其薪資範圍。

會員登入 (先登入會員才能回覆留言喔!)

Facebook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