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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避免就業歧視,雇主一定要了解「就業服務法第5條」,並避開「不得」事項!|小賀老師
就業服務法第1-1條
本法第5條第2項第2款所定隱私資料,包括下列類別:
一、生理資訊:基因檢測、藥物測試、醫療測試、HIV 檢測、智力測驗或指紋等。
二、心理資訊:心理測驗、誠實測試或測謊等。
三、個人生活資訊:信用紀錄、犯罪紀錄、懷孕計畫或背景調查等。
雇主要求求職人或員工提供隱私資料,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不得逾越基於經濟上需求或維護公共利益等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目的間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就業服務法第67條(節錄)
違反第5條第2項第2款、第3款、第6款規定,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淺談就業歧視判斷標準與常見類型
本文由 小賀老師 授權轉載。
圖/ freepi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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