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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新南專欄』不能只用底薪計算加班費、投保!!

在勞基法的世界裡,甚麼是工資很重要,因為要計算加班費、病事假、投保等等,通通要先看哪些項目被認定為「工資」。

 

『曹新南專欄』不能只用底薪計算加班費、投保!!-HR

 

一、「工資」與「非工資」

雇主給勞工的錢,要區分為工資與非工資,各項計算的基礎,主要就是看工資。

 

工資的兩大特性,是「勞務對價」,與「經常性給予」,不過主要是以「勞務對價」為主,「勞務對價」不明顯時,再輔以「經常性」來判斷,這裡的「經常性」不見得是時間的經常性,更多時候是「制度的經常性」。

所以工資包含了 : 底薪、績效獎金、全勤獎金、職務津貼、加班費等等等都是。

 

相對的非工資,指的就是非勞務對價,比較偏向雇主恩惠性給予,這個在勞基法施行細則第10條有詳列,例如紅利、三節節金、年終獎金、競賽獎金等等等。這邊也說明了,不見得具備時間的經常性,就屬於工資,像三節節金就不是工資。

 

勞基法施行細則第10條請點此

https://bit.ly/3iu3Sqa

 

以往,很多雇主會把薪資明細換很多不同的名目,然後說它不是工資,只用底薪去投保,或計算加班費,這都是不對的。真正發生爭執的時候,法院還是一筆一筆看該筆金額的發放依據,再從「勞務對價」與「經常性」來判斷它是不是屬於工資。

 

此外,在2020年開始實施的勞動事件法,第37條規定:「勞工與雇主間關於工資之爭執,經證明勞工本於勞動關係自雇主所受領之給付,推定為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若是雇主不認為是工資,雇主要舉反證推翻。

 

二、「應稅」與「免稅」
「應稅」指的是會在扣繳憑單上出現,成為繳稅的依據。

 

不管是工資或非工資,絕大多數都是應稅的,只有少部分是免稅的,以下僅列出部分:
(一)所得稅法第14條 第三類 薪資所得:
加班費是46小時內免稅、超過應稅;
休息日加班費應該都要列入每人每月加班時數46小時計算免稅;
合法例假加班都免稅且免計入加班46小時上限;
國定假日加班8小時內免稅,超過應稅。
差旅費、日支費不超過規定標準者。

 

(二)也是所得稅法第14條 第三類 薪資所得: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自願提繳之退休金或年金保險費,合計在每月工資百分之六範圍內者。這部分自提的金額,在退休提領時才會計算是否要繳稅,但免稅的門檻高的,多數勞工的退休金其實都還在免稅範圍內。

 

(三)伙食費每月2,400元
伙食費屬於工資,但為免稅工資,因此建議企業主可以把這塊都列出。沒有任何影響,但可以幫員工減稅,也可視作是公司體貼照顧員工的做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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