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新南專欄』加班,不是勞工個別同意就好!
今天要談的主題是「勞資會議」,也就是勞工集體同意權的行使。
勞基法注重保護勞工的勞動權益,但是不同公司會有不同的營運需求,也必須有適度的彈性。但是法律在制定時,有考慮到勞資雙方的地位不平等,很多時候所謂的勞資協商,其實是雇主單方面要求,勞工不得不同意。
(一)工會優先
所以,在勞基法裡面,有一些彈性,必須要求勞工集體同意才能實施,如表格裡這些變動,若是公司有工會的話,必須要有工會同意,不過多數公司都沒有工會,那就一定要勞資會議通過才能實施。
(二)必須先勞資會議通過,才能加班
我們以加班為例,今天如果公司有需要,要求勞工加班,勞工也同意了,可是如果事前公司沒有召開勞資會議,同意公司可以加班這件事,那麼即使個人同意要加班了,公司還是違法。
因為在勞基法第30條第一項有提到:「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所以,若是正常來講,勞工一天只能正常工作不超過八小時。公司若有需要加班,就必須要突破這一條的限制,所以有了勞基法第32條第一項:
「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所以,第32條第一項,就是對一天八小時的解套,只要工會同意,或是若無工會由勞資會議同意,公司就可以加班。
(三)同意程序一次就可以,不用每次同意
工會或勞資會議屬於必要的行政程序,這個程序理論上只要一次就夠了。
而如果公司有總公司、有分公司(不同廠場),有的有工會,有的沒有,同意之後要再翻案可不可以?
勞動部有個函釋 :
這個函釋大意是 :
1、如果分公司(廠場)有工會,該分公司要實施前,必須經該分公司的工會同意。
如果分公司沒工會,但是總公司有工會,就需要總公司的工會同意。
2、如果都沒有工會,分公司的勞資會議優先於總公司勞資會議。
如果本來沒工會,勞資會議的同意事項可以附期限,期限到了有工會了,要改由工會同意。
如果之前的勞資會議同意沒有期限,程序就算完備,不用再經工會同意。
3、之前工會或勞資會議通過的事項,如果工會或勞資會議代表如果希望再討論,隨時可以提出再與雇主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