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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新南專欄』加班,不是勞工個別同意就好!
(四)勞資會議通過是程序,相關變動還是需要員工個別同意
實施變形工時、延長工時及女性夜間工作,這三項是之前就有規定的,後來在2018年勞基法再修法時,把每月加班時間調整、輪班換班8小時、七休一調整一起加上去。
這些都必須先經過工會,或無工會需要勞資會議通過,但這工會或勞資會議通過,是屬於法定要件,一定要先通過才可以進行調整。
而勞資會議通過之後,若以變形工時而言,會涉及到員工工作開始、結束、休息時間等等的改變,或是需要員工加班、改變上下班起迄時間、休息時間、休假日調整等等,這些都屬於勞動契約中的一部分,自然還需要勞工個別同意。
(五)結語
勞資會議規定在勞基法第83條,若是沒有開,並沒有罰則。但是如果沒有開勞資會議,事實上公司是不能實施變形工時,不能加班的。
不要以為公司都週休二日,沒有實施變形工時就不重要,事實上,若是要比照政府彈性捕班彈性放假,必須要是用八週變形工時才可以,這就必須要先召開勞資會議通過,否則還是違法。
所以,如果可能的話,還是請公司依規定召開勞資會議,才屬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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