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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懶人包】實施在家工作前,必須與員工達成7項協議

【HR懶人包】實施在家工作前,必須與員工達成7項協議-HR

▲實施在家工作政策時,應注意的勞資問題。圖片來源:pxhere,CC Licensed,經編輯後製。

《HR好朋友》編按:由機場延伸出的社區群聚案在桃園快速發展,有不少企業已經宣佈從17日起,北北基桃地區的員工實施遠距、分流辦公的政策。但在實施在家工作政策前,HR別忘了與員工達成7項協議,以免造成後續的勞資衝突!

文/徐子捷

日前,《HR好朋友》與讀者分享了「台灣企業對 WFH 文化適應不良」一文,探討在家工作(WFH)對台灣企業產生的影響。相較於歐美國家,台灣進入遠端工作的時間真的晚了許多,若非受到疫情衝擊,恐怕許多企業至今也沒想過要實施在家工作的政策吧!

事實上,在家工作除了會發生主管不信任員工的情形外,工時、工資等問題更是容易產生糾紛。對此,由陳業鑫律師創立業鑫法律事務所就針對疫情變化,建立了一個「防疫專區」,要跟各位老闆、HR 們分享在疫情之下該注意的勞資問題。《HR好朋友》則精選了幾個重點,來與大家分享。

實施在家工作政策前,必須與員工達成7項協議

疫情發展至今,台灣進入三級警戒的第三週,有不少企業在疫情初期就開始實施在家工作。然而,當企業宣布在家工作後,建議 HR 夥伴們與員工簽訂「居家工作協議書」,互相保障權益

正如前面所提,在家工作時老闆無法隨時掌握員工行蹤或進度,因此容易產生不信任、誤會等事件。所以居家工作協議書內通常要包含這幾點:

  1. 工作時間
  2. 薪資調整
  3. 出勤管理
  4. 健康管理
  5. 保密協定
  6. 資安及個資保護
  7. 防疫措施

除此之外,也記得要註記清楚適用範圍與時間。

完成在家工作協議後,雙方要如何進行與遵守?

以下針對實施在家工作後,容易產生的 4 個勞資糾紛做說明:

1.工時紀錄

在家工作屬工作地點變更,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 10 條之 1 行使調動權外,建議勞雇雙方在協商同意後,以書面協議變更勞動契約之工作地點約定。

另外,員工雖然是在家工作,但是根據《勞動基準法》第 30 條第 5 項規定,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而打卡或是其他出勤紀錄,常見的方式為:LINE、Email 回報;然而仿間也有不少採用 GPS 定位的遠端打卡系統。

舉例來說,1111人力銀行研發多年的「1HR人資管理系統」,提供多元的人資管理工具,包含雲端打卡模組,讓在家工作的員工能透過 APP 遠端打卡。

2.加班費

只要是工作,就有可能會面臨加班的問題。因此這邊也要特別提醒 HR 和主管們,千萬別以為遠端打卡就等於責任制,公司還是必須遵守一天正常工作八小時的上限。

對此,在家工作者若申請加班,並經核准並為事實,雇主應給付加班費。提醒居家工作仍有一例一休,休息日工作亦屬加班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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