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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勞動部函釋淺談:部分工時勞工之原領工資補償計算?

從勞動部函釋淺談:部分工時勞工之原領工資補償計算?-HR
▲從勞動部函釋淺談:部分工時勞工之原領工資補償計算?圖片來源:freepik,CC Licensed。

文/勞資雙贏董事長簡文成

問題:從勞動部函釋淺談部分工時勞工之原領工資補償計算?

  • 回覆:

1.按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2款規定:「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失能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又就原領工資補償定義,同法施行細則第31條規定:「本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所稱原領工資,係指該勞工遭遇職業災害前一日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其為計月者,以遭遇職業災害前最近一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除以三十所得之金額,為其一日之工資。罹患職業病者依前項規定計算所得金額低於平均工資者,以平均工資為準。」即部分工時勞工之原領工資定義,係指該勞工遭遇職業災害前一日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另其係罹患職業病者,依該勞工遭遇職業災害前一日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金額如低於平均工資,以平均工資為準。

2.其次,就部分工時勞工之原領工資補償,中央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發布下列函釋表示,部分工時勞工其醫療期間之正常生活,均應予以維持,雇主於計算其原領工資數額補償時,應按日補償,即依曆計算:

(1)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2年11月5日勞動3字第0920061820號函:「二、查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規定第二款規定,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上開規定旨在維持勞工於職業災害醫療期間之正常生活。事業單位內不論全部時間工作勞工或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於遭遇職業災害醫療中不能工作之期間,其勞動力業已喪失,惟其醫療期間之正常生活,均應予以維持。基此,按日計酬勞工職業災害醫療中不能工作期間,雇主為原領工資數額補償時,仍應按日補償。」

(2)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8年7月27日勞動3字第0980078535號函:「二、依本會92年11月5日勞動字第09200611820號函釋,查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2款規定,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上開規定旨在維持勞工於職業栽害醫療期間之正常生活。事業單位內不論全部時間工作勞工或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於遭遇職業災害醫療中不能工作之期間,雇主為原領工資數額補償時,仍應按日補償。本會97年9月30日勞動3字第0977000792284號函亦為相同釋示(原函影本如附)。…四、基上,有關所詢按日(時)計酬勞工遭遇職業災害不能工作時,其原領工資應否按日補償疑義,應依上開函釋辦理。」

3.又在我國法定工時制為每日正常工時8小時,每二週正常工時84小時時,勞動部鑑於90年1月1日起法定工時有一週48小時縮短為2週84小時後,同樣履行法定工時之勞工,歷經一個月之最低工資報酬與按月計酬之勞工有差異,且部分雇主並未依法另行給付按時計酬勞工例假日及休息日工資,故於96年7月1日調整每小時基本工資時,除反映調升部分外,一併考量「折入例假日工資」與反映「工時縮短6小時之工資落差」二大因素,爰將每小時66元工資調整為每小時95元,此後之每小時基本工資均已折入例假工資。因此,在實施一例一休前,於計算部分工時勞工之原領工資補償時,得扣除該期間之例假日,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7年9月30日勞動3字第0970079284號函:「二、查勞動基準法第59條工資補償規定旨在維持勞工於職災醫療期間之正常生活。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其勞動力業已喪失,惟其醫療期間之正常生活,仍應予以維持。基此,按日(時)計酬勞工之工資補償應依曆計算。三、次查96年7月1日基本工資調整後,按時或按日計酬者,勞雇雙方以不低於95元約定每小時工資額或於法定正常工作時間內以不於95元乘以工作時數之金額為其報酬,允認已依規定給付例假日工資。爰按日(時)計酬之勞工於依曆按其原領工資補償時,其例假日免以計入。」可參。

4.嗣後105年12月23日起實施一例一休,勞動部106年1月6日勞動條1字第1050133131號函及107年5月17日勞動條1字第1070130761號函略以:「...勞工每7日中應有2日之休息,其中1日為例假,1日為休息日,工資照給;按時計酬者,勞雇雙方議定以不低於基本工資每小時工資額,除另有約定外,得不另行加給例假日及休息日照給之工資。」故,實施一例一休起,於計算部分工時勞工之原領工資補償時,得扣除該期間之例假日及休息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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