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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文成專欄』企業之年度行事曆比照2023年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排定者,應行注意事項及基礎觀念有那些?

(8)事業單位如實施二週內彈性工時、八週內彈性工時或四週內彈性工時者,係以每2週、4週及8週為區間安排勞工之例假、休息日,且該「每7日」之週期係依暦連續計算且循環不間斷(例如:每週一至週日)。
即2週、4週及8週彈形工時本屬「1週」之延伸,故該「每7日」之週期仍應前後一致,按週依暦循環連續計算,不得割裂適用。(高雄市政府109年1月13日高市勞條字第10900166000號函參照)

(9)只要是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行業,均得實施二週內彈性工時,而二週內彈性工時之每日正常工作時數、每週正常工作時數及其例假、休息日排定為:
(一)將其二週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十六小時內,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
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即每日最高正常工時不得超過十小時,當一日正常工時達十小時者,延長工時時數不得超過二小時,每日正常工時連同延長工時不得超過十二小時;
(二)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例假,每二週內之例假及法定休息日至少應有四日。(同法第30條第2項及第36條第2項第1款參照)

(10)勞動部指定適用八週彈性工時之行業及配合政府行政機關行事曆者,得實施八週內彈性工時,而八週內彈性工時之每日正常工作時數、每週正常工作時數及其例假、休息日排定為:
(一)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
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即每日最高正常工時不得超過八小時,每日延長工時時數不得超過四小時,每日正常工時連同延長工時不得超過十二小時;
(二)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例假,每八週內之例假及法定休息日至少應有十六日。(同法第30條第3項及第36條第2項第2款參照)

(11)勞動部指定適用四週彈性工時之行業,得實施四週內彈性工時,而四週內彈性工時之每日正常工作時數、每週正常工作時數及其例假、休息日排定為: 
(一)四週內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不受每日正常工作時數不得超過八小時及每週正常工時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之限制。
當日正常工作時間達十小時者,其延長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二小時。即每日最高正常工時不得超過十小時,當一日正常工時達十小時者,延長工時時數不得超過二小時,每日正常工時連同延長工時不得超過十二小時;
(三)女性員工,除妊娠或哺乳期間者外,於夜間工作,不受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之限制。
但本公司應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
(四)勞工每二週內至少應有二日之例假,每四週內之例假及法定休息日至少應有八日。(同法第30條之1及第36條第2項第3款參照)

3.當事業單位2023年度行事曆比照2023年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排定者,就其連續假期放假性質說明如下:

(1)2022年12月31日起連續放假三日:
因為2022年12月31日週六休息日、2023日1月1日為開國紀念日、又開國紀念日遇週日例假於2023年1月2日週一補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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