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1人力銀行HR好朋友 HR好朋友

搜尋更多工作
► 分頁查詢
評價: 0 回應: 0 閱覽: 357
置頂

【宇恒週報】雇主高薪低報致勞工新制退休金短少提繳,勞工得否請求直接給付差額賠償?

【宇恒週報】雇主高薪低報致勞工新制退休金短少提繳,勞工得否請求直接給付差額賠償?-HR
▲【宇恒週報】雇主高薪低報致勞工新制退休金短少提繳,勞工得否請求直接給付差額賠償?(圖片來源:pixabay,CC Licensed。)

文/沈以軒律師

「高薪低報」屬於常見之勞資爭議。雇主高薪低報所衍生之損害,除勞工保險、就業保險等保險年資與給付外,最直接的要屬新制勞工退休金的提繳差額。然保險類之損害賠償,尚須於勞工滿足請領要件並申領給付時,方得確認損害之實現與數額;新制勞工退休金之則基於應按月提繳、且退休金帳戶係屬於勞工所有,是以短提繳之差額幾已可確認即為損害數額。然則損害填補方式除要求雇主「補提繳」之外,勞工得否要求雇主就短提繳之差額直接賠償給付於己?

一、短提繳勞工退休金之損害,勞工得否要求直接賠償

有關損害賠償之基本概念,係有損害事實發生方生賠償責任。而勞工退休金基於雇主應按月提繳,故於雇主每月完成提繳手續,則短少提繳之事實與金額已屬確定、勞工因此所生損害似已明朗。如此則勞工得否主張雇主造成之損害確定,故應就該提繳差額予以賠償,並直接給付相當於提繳差額之賠償金呢?此等爭議於司法實務實仍存有歧見:

(一)否定說

否定說之見解,其立論基礎係以勞工尚未滿足申領勞工退休金之權利前,即不能認其損害已發生,是以要求雇主給付相當於提繳差額之賠償金,即屬無據,故不能直接訴請損害賠償,如以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勞上字第54號民事判決:

勞工尚未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請求退休金,就其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內之款項,原不得有任何主張,其損害尚未發生。上訴人並未證明其已符合請領勞工退休金之要件,抑或因被上訴人未足額提繳勞工退休準備金而受有任何損害,且該提撥金差額亦應向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為給付,非謂未足額提撥時即得逕向被上訴人請求給付差額,上訴人此部分之請求,核屬無據,應予駁回。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勞上易字第84號民事判決:

雇主如未依勞退條例之規定足額提繳勞工退休金,於勞工得依法請領退休金前,且其個人退休金專戶本金及累積收益有短少時,始得謂受有損害。勞工尚未依勞退條例規定請求退休金,就其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內之款項,原不得有任何主張,其損害尚未發生,則其主張受有提撥數額差額之損害,請求雇主給付差額,即無從准許。

(二)肯定說

然而,仍有部分見解則認勞工退休金專戶之所有權係屬於勞工,僅係因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4條限制勞工領取、動支之權利,但仍無礙該專戶係勞工所有;又同法第31條業已明文:「雇主未依本條例之規定按月提繳或足額提繳勞工退休金,致勞工受有損害者,勞工得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是以雇主短提繳勞工退休金,已導致勞工財產上存有損害,當可要求就該損害直接予以賠償,如以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勞上字第12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勞上字第13號民事判決亦採相同見解)
又上開專戶內之本金及累積收益屬勞工所有,僅於未符合同條例第24條第1項所定請領退休金規定之前,不得領取。是雇主未依勞退條例之規定,按月提繳或足額提繳勞工退休金者,將減損勞工退休金專戶之本金及累積收益,勞工之財產受有損害,勞工自得依該條例第31條第1項規定請求損害賠償。而就此損害賠償,勞工請求雇主將未提繳或未足額提繳之金額繳納至其退休金專戶,以填補其損害,固無不可;倘勞工僅請求雇主賠償未提繳之本金或未足額之差額本金,以填補其損害,實為拋棄雇主應按月提繳至其退休金專戶所累積之收益,應無不可。

會員登入 (先登入會員才能回覆留言喔!)

Facebook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