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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末員工未休畢特休須結算工資!勞動部提醒特休應遵守4大規定

年末員工未休畢特休須結算工資!勞動部提醒特休應遵守4大規定-HR
▲年末員工未畢特休須結算工資!勞動部提醒特休應遵守4大規定(圖片來源:freepik,CC Licensed。)

文/胡珈瑋

來到 2022 最一個月份,現在也是許多人資工作者們最繁忙的時間,在眾多工作事務纏身的當下,其中之一也包含員工未休的特別休假日數應結算工資給勞工!勞動部近日表示,除了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無論勞工未休特休日數的原因為何都要結清發給工資,以曆年制(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為特別休假請休期間之事業單位依《勞基法》規定更須注意。

特別休假原則上必須在勞工服務滿半年或是一年後,才能取得請休的權利,也就是俗稱的「週年制」。不過勞動部表示,考量實務上勞雇雙方多有約定以曆年制、會計年度、學年度(學校)或自行約定之年度給假之模式,《勞基法》也允許勞雇雙方依照約定的年度模式計給特別休假!但不論是哪一種方式,年度終結未休畢的日數,除經勞工提出並經雇主同意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外,雇主均應發給勞工未休日數之工資。

有關發給工資的期限,必須在契約約定之工資給付日,或至遲於年度終結後 30 日內發給。至於遞延至次一年度之日數,於次年度終結時若仍未休畢,雇主也必須按照原特別休假年度終結時應發給工資之基準計發工資!

另外,除了結算年度未休之日數,勞動部也提醒,特別休假也有以下規定雇主應遵守:
  1. 下一年度開始,雇主應告知勞工年度內可休日數。
  2. 特別休假期日以勞工排定為原則,雇主不可逕自排定,如需調整,必須協商。

  3. 年度內若是契約終止,不論契約終止原因為何(例如:勞工自請離職、被雇主資遣等),亦不論特別休假未休完的原因為何,凡是未休畢之日數,雇主均應折發工資。工資發給之期限,原則上應於終止契約時即結清,至遲亦應於原約定之發薪日給付。

  4. 雇主應將勞工當年可休日數及未休日數所發給之工資,記載於勞工工資清冊,並以書面通知勞工;書面通知之形式,得以紙本、電子資料傳輸方式為之。

各位讀者們也要注意,若雇主違反相關規定,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局(處)或社會局(處)】申訴,查證屬實者,將依法處新臺幣 2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事業單位名稱及負責人姓名;另將要求雇主補付工資,未補付者,可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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