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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工資的認定,「經常性給與」並非決定給付是否為工資的依據!

「經常性」並不只是指「定期給付」

定期給付(如:每月發給),顯然具備高度「經常性」;因此,過往有些不肖顧問會建議公司會每月發給節金,並主張節金是「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0條的節金」因此不算工資。

這樣的說法我們套用前面的認定,就可以知道是否有效了。

  • 不能確定是否有勞務對價性

  • 具有固定發給的經常性

還是會被認定屬於工資(除非合乎社會通念:如三節獎金)

此外,所謂的經常性其實並沒這麼限縮,如以下判決說明:

最高法院 97 年台上字第 2178 號民事判決:
「所謂經常性之給與,祇要在一般情形下經常可以領得之給付即屬之,此之『經常性』未必與時間上之經常性有關,而是指制度上之經常性而言,即勞工每次滿足該制度所設定之要件時,雇主即有支付該制度所訂給與之義務」
當勞工滿足特定要件就可以領到特定給付,如此依然屬於具備經常性-「制度上經常性」,常見的有「業績獎金」。

  • 業績獎金是看個人的績效表現(具備勞務對價性)

  • 業績獎金滿足特定窺則就發給(具備制度上經常)

當然屬於工資;除非公司有另外設定要建(如:公司總營收達一定程度)

君子愛財,取之有道

雇主為了節省營運成本,而希望減少人事成本,確實是理所當然的行為。

然而,巧立名目以規避薪資認定、降低投保薪資等作法,其實只會導致違法,進而產生行政罰鍰、民事賠償,甚至是刑事責任(高薪低報-業務登載不實)。

是工資就是工資,不是工資就不是工資

此係事業單位營運的基本認知-企業應該正視合理的人事成本,如此除了可避免產生違法外,合法的薪酬設計其實也可以作為管理的一環,所以還請雇主們務必正確地認識相關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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