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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業鑫專欄】勞動契約及工作規則一定要有保密及忠誠條款嗎?

公司究責方式,可分為民事求償及刑事追訴。

 

民事求償部分,必須在知悉時起2年、最遲在洩漏行為發生10年內提起訴訟,對象可以包括所有牽涉在內的員工、主管、前員工及接收營業秘密的競爭對手公司、接觸之相關人士。(營業秘密法第12條參照)

 

刑事追訴部分,洩漏營業秘密的員工,可能構成洩漏營業秘密罪,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不過本罪為告訴乃論之罪,必須在知悉行為人時起六個月內提出告訴(刑事訴訟法第237條)。若是意圖在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使用洩漏之營業秘密,更可處一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之罰金。

 

因為刑事追訴講究的是「無罪推定」及「證據認定」,如果沒有確實的證據,檢察官不會單憑雇主片面之詞就起訴。

 

建議公司有保護營業秘密之必要者,研發、業務、資安、法務及人資同仁,盡可能做到以下程序:

1. 發現後儘速提出告訴,不要晚於六個月內,除前開罪名外,亦可加上刑法第342條背信罪。

2. 向檢察官聲請證據保全,並妥善保管保全之證據,必要時聲請檢察官發動搜索,扣押必要證據並防止損害擴大。

3. 聲請檢察官對洩漏營業機密員工實施入出境告知、暫時留置或限制出境(海)等措施。

4. 聲請檢察官追查洩漏營業機密員工資金流向,甚至研議有無構成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4條洗錢罪。

5. 聲請檢察官扣押數位證據,請資安單位同仁協助,注意建立數位證據之同一性及不可否認性。

6. 請求檢察官注意證人保護法之規定,讓證人有較強烈動機配合作證。

7. 檢察官起訴後,聲請檢察官向法院聲請不公開審判或限制卷宗、證物之檢閱、抄錄或攝影,以免法院審理時將營業秘密外洩。

8. 聲請檢察官於發布新聞時,避免透露有關營業秘密之實質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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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 陳業鑫律師 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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