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婚專法上路後,人資們要注意哪些勞動法規定呢?∣ 勞動力量
在今年的5月17號,立法院三讀通過「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其中第4條便規定了相同性別的兩人,得以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今天的文章不帶有任何立場,只是希望來解釋一下既然同性婚姻合法化了,那麼在勞動法令中有哪些規定是賦予「配偶」這個身份所應有的權利,也提醒雇主或人資們,不要因為自身的主觀意見而拒絕給予勞工相關權利,否則除了將衍生不必要的爭議外,也有可能有觸法的疑慮喔!
依照開頭提到的施行法第4條規定:
「成立第二條關係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依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之意旨及本法,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因此勞工如有登記結婚的事實,依照勞工請假規則第2條規定,雇主應給予勞方8天的有薪婚假,請假期間則是從登記前10日開始三個月內可以請完,但如果雇主同意的話,也可以延長請假期間到一年內請畢。此外,請婚假時勞方只要檢附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這些有記載結婚日期的資料就可作為證明文件了。
再來依照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第5項及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當勞工的配偶生產時,雇主應給予5天的陪產假。有些讀者們可能會納悶,同性的兩人是要如何生產?小孩也只會跟他的生母有血緣關係不是嗎?
這點我們還是要從法令的文意來解釋,依照上面提到的性平法第15條第5項規定:「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五日。」所以法令既然是規定陪產假的權利是「配偶」所有,而不是其「生父」所有,當勞工符合這個資格的時候,也就是其法定的配偶有生產的事實時,雇主當然還是得依法給假了。
同樣地,由於這次施行法第20條也規定了:
「第二條關係之一方收養他方之親生子女時,準用民法關於收養之規定。」
因此既然當事人的一方可收養另一方的親生子女,若婚姻中的兩人都有工作的話,在小孩三歲以前最多也可以申請兩年的育嬰留職停薪,其他有關詳細的育嬰留停規定,可參考我們的另一篇文章「一看就懂!解析育嬰留職停薪規定與流程」或是影片「新手爸媽別慌張!快速了解育嬰留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