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恒週報】優於法令核算金額之加班費,是否均得納入免稅範疇?|沈以軒專欄
參、【宇恒叮嚀】
一、問題緣起:
依照主管機關官方說明,按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前段,一日之延長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延長工作時間則係一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若符第32條第2項但書及第3項規定者除外),符合前開範圍內之加班費屬於免稅,逾此時數者即為應稅,此應係較無爭議之問題。然而較未獲明確說明部分則在於:若雇主計算加班費計算倍率高於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但時數仍符法定標準內)時,是否均納入免稅範圍?因此,本所即設計上開案例函詢主管機關,並獲前開函覆。
二、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所定延長工時時數限度內之加班費,始得免納所得稅:
(一)按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五十四小時,每三個月『不得超過』一百三十八小時。」
(二)觀諸上開規定,延長工時之時數上限係於法明定,復揆諸前開主管機關函釋所述「勞動基準法第32條規定『每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限度內給付員工之加班費,可免納所得稅。」足徵只有在法律明定之延長工時時數限度內,始得免納所得稅,逾此上限者,即仍屬應稅。
三、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自文義解釋無法得出「限度」概念,即便計算倍率優於法令,亦應不致「逾越法定限度」而屬應稅:
(一)按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1項、第2項規定:「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三、依第三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二)前開規定乃加給延長工時工資之計算倍率規範,然依法條中「以上」文義觀之,法律強行規範僅要求雇主計算延長工時工資所採倍率之「下限」,即使雇主所採倍率優於法令,解釋上亦不會有「逾越法定限度」之可能,蓋本條並無規定上限之意,相較於上述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乃加班時數「上限」規範,內涵即明顯不同。從而,即便雇主計算延長工時工資核算金額高於法定標準,既然非屬「逾越法定限度」情形,即仍應均納入免稅所得範疇。
四、結論:
比較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與第24條規定,前者係法定延長工作時數上限,因此超過法定時數者,即為「逾越法定限度」,超過部分即屬應稅;後者則係延長工時工資金額計算下限,縱使公司計算方式優於法令,也不致遭解釋為「超過限度」,而此優於法令計給之加班費均得納入免稅範圍,嗣經本所以前開例題函詢主管機關得到函覆後,亦應足認主管機關亦採此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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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 沈以軒律師 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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