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懶人包】實施在家工作前,必須與員工達成7項協議
▲實施在家工作政策時,應注意的勞資問題。圖片來源:pxhere,CC Licensed,經編輯後製。
《HR好朋友》編按:由機場延伸出的社區群聚案在桃園快速發展,有不少企業已經宣佈從17日起,北北基桃地區的員工實施遠距、分流辦公的政策。但在實施在家工作政策前,HR別忘了與員工達成7項協議,以免造成後續的勞資衝突!
文/徐子捷
日前,《HR好朋友》與讀者分享了「台灣企業對 WFH 文化適應不良」一文,探討在家工作(WFH)對台灣企業產生的影響。相較於歐美國家,台灣進入遠端工作的時間真的晚了許多,若非受到疫情衝擊,恐怕許多企業至今也沒想過要實施在家工作的政策吧!
事實上,在家工作除了會發生主管不信任員工的情形外,工時、工資等問題更是容易產生糾紛。對此,由陳業鑫律師創立業鑫法律事務所就針對疫情變化,建立了一個「防疫專區」,要跟各位老闆、HR 們分享在疫情之下該注意的勞資問題。《HR好朋友》則精選了幾個重點,來與大家分享。
實施在家工作政策前,必須與員工達成7項協議
疫情發展至今,台灣進入三級警戒的第三週,有不少企業在疫情初期就開始實施在家工作。然而,當企業宣布在家工作後,建議 HR 夥伴們與員工簽訂「居家工作協議書」,互相保障權益。
- 業鑫法律事務所「防疫專區」工具:居家工作協議書
正如前面所提,在家工作時老闆無法隨時掌握員工行蹤或進度,因此容易產生不信任、誤會等事件。所以居家工作協議書內通常要包含這幾點:
- 工作時間
- 薪資調整
- 出勤管理
- 健康管理
- 保密協定
- 資安及個資保護
- 防疫措施
除此之外,也記得要註記清楚適用範圍與時間。
- 業鑫法律事務所「防疫專區」工具:居家工作管理範本
完成在家工作協議後,雙方要如何進行與遵守?
以下針對實施在家工作後,容易產生的 4 個勞資糾紛做說明:
1.工時紀錄
在家工作屬工作地點變更,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 10 條之 1 行使調動權外,建議勞雇雙方在協商同意後,以書面協議變更勞動契約之工作地點約定。
另外,員工雖然是在家工作,但是根據《勞動基準法》第 30 條第 5 項規定,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而打卡或是其他出勤紀錄,常見的方式為:LINE、Email 回報;然而仿間也有不少採用 GPS 定位的遠端打卡系統。
舉例來說,1111人力銀行研發多年的「1HR人資管理系統」,提供多元的人資管理工具,包含雲端打卡模組,讓在家工作的員工能透過 APP 遠端打卡。
2.加班費
只要是工作,就有可能會面臨加班的問題。因此這邊也要特別提醒 HR 和主管們,千萬別以為遠端打卡就等於責任制,公司還是必須遵守一天正常工作八小時的上限。
對此,在家工作者若申請加班,並經核准並為事實,雇主應給付加班費。提醒居家工作仍有一例一休,休息日工作亦屬加班喔!
3.工資
在家工作屬特殊情形,因此雇主仍有依約給付勞工工資之義務。當然,原有的薪資結構中可能包含通勤、出差津貼或交際費等費用,但在實施在家工作後,員工減少或無相關需求,因此可透過勞雇雙方協議,將相關費用調整成在家工作的必要支出(網路費、設備購置等)。
然而,若有薪資結構上的調整,勞雇雙方記得要簽署協議,雇主應在給付期間薪資時,依《勞動基準法》第 23 條第 1 項規定,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
4.交通津貼
接續上面所述的工資議題。關於交通津貼,陳業鑫律師在「居家工作如何進行」的簡報中分為以下兩種處理方法:
- 若有非屬工資之交通津貼,如雇主依員工附支出憑證(加油發票、捷運公車加值憑證、計程車收據等)申請之實支實付交通費補貼,或依通勤距離遠近核給之交通補助。雇主亦應考慮補貼居家工作增加之支出,如上網費用、添購網路設備費用等。
→因員工在家上班無支出通勤費用之需求,雇主在符合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前提下,自得免除此項給付責任。
- 若屬工作之對價及經常性給與之定額津貼,屬工資性質。
→雇主應繼續給付。
疫情變化快速,雖然近日的確診屬逐漸下降,但是三級警戒是否能如預期在 6 月 14 日後解除還未知,因此實施在家工作政策的企業,對於相關規定還是要備妥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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