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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恒週報】白話勞動法「休與假篇」—留職停薪復職後之特別休假計算

【宇恒週報】白話勞動法「休與假篇」—留職停薪復職後之特別休假計算-HR
▲【宇恒週報】白話勞動法 休與假篇—留職停薪復職後之特別休假計算。圖片來源:freepik,CC Licensed。

文/沈以軒律師

關於勞工留職停薪復職後之特別休假計算,本所於宇恒週報第8期第27期已有專文解析。然而部份內容涉及法理上的探討,對人資夥伴們來說,可能較為艱澀;且即使部份企業已使用系統作業、特休日數計算並無疑慮,但面對勞工解釋時,可能仍難以掌握要領。

本期白話勞動法將再度嘗試以較淺顯的方式闡述操作觀念,期望對夥伴們能有所助益。

【關鍵概念】

一、在勞動契約未中斷(留職停薪)或終止的狀態下,年資將持續不斷累積。而特休既然按年資計給,那麼在年資正常持續累積狀態下,一個特休年度的終結,將緊接著下一個特休年度的起始。換句話說,當勞工因留職停薪期間不計年資,導致年資累積到達下一個週年的時點延後,那麼特休年度的終結(下一個特休年度起始日之前夕)自然也隨著年資累積狀況而延後(備註:所謂特休年度終結日延後係針對「到職週年制」,「曆年制」的特休年度終止日始終固定不變)。

二、留職停薪期間不計年資,但前後年資併計;因此勞工復職後的年資計算,需將留停期間扣除。為使復職後計算年資方便,實務上多將「到職日」依留停期間向後推計「年資起算日」,作為復職後計算年資之依據,同時亦可與「到職日」名詞加以區隔,避免混淆。舉例:2000/1/1到職,曾於2020年留職停薪一年,則復職後年資起算日為2001/1/1。

三、曆年制是事業單位為方便特休管理與結清,刻意將不同員工的特休年度起訖,一致性約定為每年「1/1至12/31」(學年度制與會計年度制概念亦同),不再隨年資累積狀況而變動。然而為了不低於法令規定(週年制特休天數),常見曆年制多將「原到職週年制特休年度」按曆年度加以切分(12/31為界),並依切分後比例計算之特休天數,分別於歸屬之曆年度給予(詳參以下圖解案例說明)。

留停期間既不計年資、也沒有排特休的可能與必要,自然不屬於「到職週年制特休年度」的一部分;而「到職週年制特休年度」既受到留停而牽動分佈,則本來依「原到職週年制特休年度」比例計算的曆年制特休天數,自然也有重新計算的必要,如此於曆年制特休年度終結計算未休特休工資,方能在合理範圍結清,不致侵犯勞工特休排定權。

【宇恒週報】白話勞動法「休與假篇」—留職停薪復職後之特別休假計算-HR
▲圖解案例:2019/4/1到職、2021/10/1~2022/3/31留職停薪半年、2022/4/1復職

【說明】

一、以年資起算日計算復職後年資:

比對(A)和(D),可知原本年資累積應在2022/3/31滿三年,因為留停半年期間不計年資而影響年資累積,須復職後繼續工作半年,至2022/9/30才能累積年資滿三年;此結果與將到職日2019/4/1推遲半年、改以2019/10/1作為年資起算日之計算結果相同。

二、到職週年制之留停復職特休計算:

由(A)、(D)延伸至(B)、(E),滿二年的特休年度終結(即滿三年特休年度起始日之前夕),於留停復職後,將隨年資累積之變化而展延至2022/9/30。若勞工於2021/10/1留停前尚有特休未休,不可要求於留停前夕結清折算工資(因為並非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勞工可於2022/4/1復職後可繼續行使特休權利,至2022/9/30年度終結才可將剩餘未休特休折算工資。若勞工於2021/10/1留停前已將特休全數休完,則復職後亦暫無特休可行使,必須等2022/10/1才能取得滿三年的14天特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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