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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恒週報】白話勞動法「休與假篇」—留職停薪復職後之特別休假計算

三、曆年制特休計算邏輯:

比對(B)、(C),曆年制為了將特休年度固定在1/1~12/31,在不低於法令規定前提下,有必要將週年制特休依曆年範圍拆解重組。而拆解方式,以案例中2021年度來看,前3個月屬於週年制滿一年之特休年度(佔比3/12)、後9個月屬於週年制滿二年之特休年度(佔比9/12),因此曆年制2021年度特休天數計算=7*(3/12)+10*(9/12)=9.25天。(若為滿半年的3天特休,則因行使特休權利的期間為半年,所以換算曆年制時,也是以半年的特休年度拆解重組。另若非完整月數而有畸零天數,可將畸零天數換算成月數;例如2019/4/13到職,則2021年度以2021/4/13劃分,屬於週年制滿一年之特休年度的期間,共有3個月零12天,即3+(12/30)=3.4個月,佔比(3.4)/12。)

四、曆年制之留停復職特休計算:

了解曆年制特休計算邏輯後,再來比對(E)、(F)處理曆年制留職停薪的特休。從發生留停以後的週年制特休年度分佈來看,週年制滿一年之特休年度仍然佔了2021年度的前3個月不變;至於週年制滿二年之特休年度部份,原佔2021年的後9個月,後來留停期間佔了3個月,故週年制滿二年之特休年度實際僅佔2021年度的6個月(佔比6/12),因此曆年制2021年度特休天數將重新計算為7*(3/12)+10*(6/12)=6.75天。同理,留停後的2022年度中,有6個月屬於週年制滿二年的特休年度、有3個月屬於週年制滿三年的特休年度,曆年制2022年度特休天數由(C)的13天,重新計算為10*(6/12)+14*(3/12)=8.5天。只要計算邏輯正確一致,不論有無留停影響,曆年制特休天數應皆可還原計算週年制天數,加以印證無損勞工權益。

五、曆年制特休於留停前未休/超休處理原則:

比對(C)、(F)可知,曆年制特休因留停而重新計算特休天數後,新計算特休天數(案例中2021年為6.75天)將比留停前之原給予特休天數(9.25天)為少;因此按勞工留停前特休排休狀況,有可能發生已休天數低於或高於新計算天數。假設勞工2021年度留停前已休特休天數比新計算天數少(假設已休3天),則依新計算結果之未休特休(6.75-3=3.75天),仍應於2021/12/31特休年度終結折算工資。反之,若勞工留停前已休天數比新計算特休天數多(假設已休8天),則由於仍在原給予天數(9.25天)範圍內行使權利,不宜視為超休而要求以事假計,但仍將佔用特休額度;因此超出新計算特休天數之部份(8-6.75=1.25天),可視同預支復職後之特休,即2022年度按新計算特休天數(8.5天)再減已於2021預休天數(1.25天),將僅剩7.25天特休(8.5-1.25=7.25)。

六、其他優給或預給制度:

勞基法為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以上圖解案例僅以法定特休天數說明計算邏輯;企業若有優給或預給之制度,則計算邏輯常自成一格,未必能以同樣計算邏輯套入各種不同的優給或預給計算方式。建議掌握留職停薪對特休年度的影響、與依特休年度重新計算的精神,回歸企業各自的計算邏輯加以換算。若仍有換算上的困難,則基於企業既已有優於法令之意願與措施,建議以「不減損勞工權益」之原則,從寬認計。


本文由 沈以軒律師 授權轉載,原文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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