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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遣費的基礎-用五種情境談「平均工資」計算方式

資遣費的基礎-用五種情境談「平均工資」計算方式-HR

平均工資,指的是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4款規定所計算出來的項目(有時候法令中會稱之為「基數」),通常會在計算資遣費、舊制退休金職災殘廢與死亡補償時使用到,而當我們在計算這些權益時,法令規定都是以「平均工資」來計算,但是單看法條規定:「謂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許多勞工朋友們可能還是不知道到底該如何計算平均工資,本文便希望能以圖解的方式,讓各位了解該如何計算。


首先,我們先列舉幾種常見的需要用到平均工資的情況,如下圖所示:


資遣費的基礎-用五種情境談「平均工資」計算方式-HR

可以見得,會用到平均工資的情況,包含新舊制資遣費(勞基法第17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舊制退休金(勞基法第55條)、職災未能痊癒的一次性補償(勞基法第59條第2款)、職災殘廢補償(勞基法第59條第3款)、職災死亡補償及喪葬費(勞基法第59條第4款)及競業禁止之補償(勞基法施行細則第7-3條)等情況,詳細規定如各條文所示。


因此,平均工資在許多情況下都運用得到,而計算出來金額的多寡,也會影響到勞工可得的權益,如果老闆或人資們不去細究該如何計算平均工資,而冒然地以勞工最後工作月份的薪資來計算資遣費或其他權益,那就有低於法令標準而觸法的可能性(另有關資遣費的計算,可參考:漂亮轉身吧!一定要知道的資遣流程!)。


其實,在先前的工作經驗中我們有跟部分的人資朋友討論過,不見得是公司不願以平均工資來計算上述的各項權益,而是根本不清楚該怎麼計算才適當,或甚至打電話給勞政機關,都會得到不同的答案,而會有這樣的情形,主要還是因為行政機關與法院之間的見解不同所導致。


不過勞動部於83年4月9日台勞動二字第25564號函作出解釋,認為「一個月平均工資等於勞工退休或資遣前六個月工資總額直接除以六」,雖然部分民事判決的見解與此並不相同(例如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勞上字第89號判決),但為求讓大家可以簡單明瞭地了解該如何計算平均工資,我們還是以勞動部的算法為主。



在計算平均工資之前,必須先瞭解有哪些情況的日數是不能列入計算區間裡的(因為列入了就會降低平均工資數額),如下圖所示:

資遣費的基礎-用五種情境談「平均工資」計算方式-HR


簡單而言,平均工資應該是以勞工正常出勤的日子所取得之薪資來計算才符合法令規定,對勞工而言也才公平。


那麼該是進入主題的時候了,平均工資到底該如何計算?我們先前在「實戰演練!用出勤卡教你如何計算自己的加班費」中大概提過了哪些薪資項目在法令上會認為工資,我們先假設本次計算的勞工阿維先前幾個月份的工資如下:


資遣費的基礎-用五種情境談「平均工資」計算方式-H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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