置頂
【HR解惑小教室:第24問】員工發生職場霸凌事件,公司「非加害者」也須承擔責任嗎?
<相關法條>
《民法》第483-1條
受僱人服勞務,其生命、身體、健康有受危害之虞者,僱用人應按其情形為必要之預防。
《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 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 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 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果者。
- 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法定傳染病,對共同工作之勞工有傳染之虞,且重大危害其健康者。
- 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
- 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勞動基準法》第59條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下列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 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職業病之種類及其醫療範圍,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 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失能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 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遺存障害者,雇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失能程度,一次給予失能補償。失能補償標準,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 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除給與五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其遺屬受領死亡補償之順位如下:
- 配偶及子女。
- 父母。
- 祖父母。
- 孫子女。
- 兄弟姐妹。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項第3款
雇主對下列事項應有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預防。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3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 違反第十條第一項、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 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四條第二項、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四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違反第六條第二項致發生職業病。
- 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並得按次處罰。
- 規避、妨礙或拒絕本法規定之檢查、調查、抽驗、市場查驗或查核。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324-3條
1.雇主為預防勞工於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致遭受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應採取下列暴力預防措施,作成執行紀錄並留存三年:
- 辨識及評估危害。
- 適當配置作業場所。
- 依工作適性適當調整人力。
- 建構行為規範。
- 辦理危害預防及溝通技巧訓練。
- 建立事件之處理程序。
- 執行成效之評估及改善。
- 其他有關安全衛生事項。
2. 前項暴力預防措施,事業單位勞工人數達一百人以上者,雇主應依勞工執行職務之風險特性,參照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相關指引,訂定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計畫,並據以執行;於勞工人數未達一百人者,得以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 21-1 條
被保險人罹患精神疾病,而該項疾病與執行職務有相當因果關係者,視為職業病。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7條
勞工因職業災害所致之損害,雇主應負賠償責任。但雇主能證明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相關閱讀請看:
年輕人=什麼都不懂?正遭遇職場「年齡歧視」的千禧世代,沒你想得脆弱
從9個「職場霸凌」的實務案例分析,成立與否的關鍵與雇主可能的責任風險
訂閱電子報,重要HR資訊不漏看:https://bit.ly/3bHUU5c
精選HR職缺
會員登入
(先登入會員才能回覆留言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