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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文成專欄』遲來16年的正義:逾45歲女性勞保被險人因普通傷病切除子宮等,將發給失能給付!

(參)依立法目的解釋:按憲法第一百五十三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六項明文特別保護婦女及維護婦女之人格尊嚴,而勞工保險條例第一條亦規定該法之立法目的係為「保障勞工生活,促進社會安全」,故關於勞工保險條例之規定,既為保障勞工生活、促進社會安全,如對勞工權益更有保障,即為立法者所樂見,此係依立法目的之當然解釋,故將女性被保險人「年滿四十五歲,原有生殖能力,因傷病切除兩側卵巢或子宮致不能生育者」,解釋為得依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申請第五十一項「生殖器遺存顯著障害者」第十一等級殘廢給付,亦與立法目的及憲法精神無違。

(肆)依「有利人民原則」解釋:
(一)按,「有利(人民)原則」向為行政法學之重要原則,在勞動法令中,尤多見此一有利原則,例如:
(1)勞保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得擇一請領殘廢給付或老年給付。」(當然是讓勞工選擇較有利)的給付、
(2)勞保條例第五十九條「.....滿半年者以一年計。」(讓超過半年的可以「有利」的算成一年)、
(3)勞保條例施行細則第五十二條第三項「.....同一月份有二個以上投保薪資時,以最高者為準,與其他各月份之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這種「以最高為準」的算法,「有利」於勞工領取較多的現金給付)、
(4)勞保條例施行細則第八十一條「被保險人身體殘廢不能從事工作,依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申請殘廢給付後死亡,其受益人得擇領死亡給付或殘廢給付」(當然勞工會選擇較「有利」的給付)。
(5)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十年九月十三日台九十勞保二字第○○四二三四八號函「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於申請老年給付期間,如發生本會八十七年四月三十日台八十七勞保二字第○一七七八九號函釋示規定之死亡事故,其受益人得擇領死亡給付。」
(6)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十年十二月十二日台九十勞保二字第○○五五八○○號函「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領取殘廢給付致保險效力終止後一年內復因同一傷病致死亡,其死亡給付如優於殘廢給付時,受益人得請領其差額。」總之,基於勞工保險條例第一條所揭示「為保障勞工生活,促進社會安全」之立法宗旨,勞工保險之主管機關自當本於「有利於勞工的原則」解釋附註5之(4)之規定。

(二)縱使再退一步而言,依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五條第六款「被保險人身體遺存障害,不適合殘廢給付標準表所定之各項目時,得衡量其殘廢程度,比照同表所定之身體障害狀態,定其殘廢等級。」勞工保險主管機關亦應斟酌已滿四十五歲女性被保險人因傷病割除子宮或兩側卵巢之障害狀態定其殘廢等級。
現行的勞保殘廢給付標準表是六十八年二月十九日勞工保險條例第三次修訂公布的,當時殘廢等級的制訂是依其所減損勞動能力及「生活能力」之多寡評定,一般而言,勞保殘廢給付約可分為:
(1)肉體性殘廢,例如瞎眼、耳聾或斷手斷腳等;
(2)精神性殘廢,例如憂鬱症、精神妄想症;
(3)心理性殘廢,例如臉上疤痕達五公分以上(第五十七項女性給付八等級三六○日)或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十年十一月廿一日台九十勞保三字第五六九八八號函規定的單側乳腺切除給付十三等級,雙側乳腺切除給付十一等級。
肉體性及精神性殘廢對勞工的勞動能力直接產生減損作用,但心理性殘廢則對勞工產生直接或間接的勞動力減損作用及日常生活之負面影響。
目前女性被保險人不論年齡為何,只要其因普通傷病事故致臉上疤痕五公分以上,或單側乳腺切除,或雙側乳腺切除皆傾向認定造成女性心理上的勞動力障害及負面影響其日常生活,而分別核付第八等級三六○日、第十三等級六○日或第十一等級一六○日殘廢給付,同理,一個原有生殖能力的女性,雖年滿四十五歲,在罹患子宮肌瘤或卵巢病變時,即已造成其心理上勞動力減損並負面影響其日常、家庭生活能力,更遑論將子宮或兩側卵巢器官切除,勢必且當然令該負面影響程度加巨,勞工保險之主管機關自應依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五條第六款之規定解釋發給殘廢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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