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1人力銀行HR好朋友 HR好朋友

搜尋更多工作
► 分頁查詢
評價: 0 回應: 0 閱覽: 932
置頂

弄假成真?開立不實的非自願離職證明,雇主也要付資遣費嗎?

案例分析

回到案例,按照多數實務見解來看,A勞工請求資遣費雖有問題,但雇主B開立不實證明在先,才有機會使A勞工反過頭請求支付資遣費。且不實開立的行為可能使就業保險基金被侵蝕,無法落實保障真正失業者的目的,沒有被保護的必要,所以雇主B仍須自行承擔後果,給付A資遣費。


註腳

[1] 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3項:「本法所稱非自願離職,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

[2] 就業保險法第16條第1項:「失業給付按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按月發給,最長發給六個月。但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時已年滿四十五歲或領有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者,最長發給九個月。」
失業給付的內容,請參見法律百科文章,戴雯琪(2022),《勞工失業可以請領的三大補助津貼》。

[3] 就業保險法第16條第2項:「中央主管機關於經濟不景氣致大量失業或其他緊急情事時,於審酌失業率及其他情形後,得延長前項之給付期間最長至九個月,必要時得再延長之,但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但延長給付期間不適用第十三條及第十八條之規定。」
就業保險延長失業給付實施辦法第2條:「
I 中央主管機關於失業狀況符合下列情形時,得公告延長失業給付,最長發給九個月:
一、每月領取失業給付人數占每月領取失業給付人數加計每月底被保險人人數之比率,連續四個月達百分之三點三以上。
二、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失業率連續四個月未降低。
II 前項所定失業狀況加重達下列情形時,得再公告延長失業給付,合計最長發給十二個月:
一、每月領取失業給付人數占每月領取失業給付人數加計每月底被保險人人數之比率,連續八個月達百分之三點三以上。
二、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失業率連續八個月未降低。」

[4] 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1項第3款:「本保險各種保險給付之請領條件如下:……三、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

[5] 詳細內容可參見鍾秉正(2019),〈第五章 社會保險的給付 貳、 我國社會保險的給付內容〉,《社會保險法論》,頁277、278。陳金泉(2021),〈第十一章 服務證明書訴訟 第三節 離職證明書記載內容 五、勞工亦得請求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勞動訴訟實務》,頁472、473。

[6]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勞簡上字第31號民事判決。

[7] 以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2948號民事判決為例:「上開離職證明書為被上訴人所核發,倘上訴人係自行離職,被上訴人自可依實際離職原因而為記載,殊無隱藏實際離職原因之必要,縱被上訴人係為配合上訴人領取失業給付而為不實記載等情屬實,惟此係以不實之表示,使上訴人方便領取就業保險失業給付,無異侵蝕失業給付保險以保障真正失業勞工之旨意。是故被上訴人為配合領取失業給付而出具不實離職證明,即係主張自己行為之不法,難認有值得保護之必要性,應承擔不實記載之不利益,則被上訴人抗辯上訴人係自行離職云云,殊不足取。」
歷審裁判從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勞訴字第75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勞上字第9號民事判決皆有提到此概念。

[8] 就業保險失業認定作業原則第3點第3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受理第一項失業認定及失業給付申請時,應依辦理失業給付注意事項(如附件二)及失業給付服務流程(如附件三)規定辦理,並依失業認定離職原因查核作業注意事項(如附件四),查核其離職原因。」
就業保險法第7條:「主管機關、保險人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為查核投保單位勞工工作情況、薪資或離職原因,必要時,得查對其員工名冊、出勤工作紀錄及薪資帳冊等相關資料,投保單位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從本條可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有權可以對投保單位查核離職原因,若不配合,可能還會處新臺幣1萬元~5萬元罰鍰(就業保險法第38條第4項)。

[9] 從就業保險法規定,可以得知離職證明也可能是地方政府發給,不過即使是地方政府發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仍然會審核。
就業保險法第25條第3項:「第一項離職證明文件,指由投保單位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給之證明;其取得有困難者,得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之同意,以書面釋明理由代替之。」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保1字第0920007925號函(2003/3/17):「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於辦理失業認定時,應依被保險人所送之『離職證明文件』,查核是否為『非自願離職』,而非對所有持『離職證明文件』者,均判定係『非自願離職』。本會92年1月21日勞保1字第0920003857號令,並未規定被保險人需符合非自願離職之條件,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始得核發離職證明。」

[10] 就業服務法第33條第1項:「雇主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之十日前,將被資遣員工之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電話、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需否就業輔導等事項,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但其資遣係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所致者,應自被資遣員工離職之日起三日內為之。」

[11] 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可歸責勞工的契約終止事由不需要經過預告。關於預告期間的問題,請參見法律百科文章,雷皓明、張學昌(2020),《什麼時候可以解雇?應提前多久通知?》。

[12] 就業服務法第68條第1項:「違反第九條、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三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五十七條第三款、第四款或第六十一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13]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I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II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III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14] 例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3322號刑事判決:「本件被告甲○○已知悉被告乙○○係自願離職且欲以非自願離職證明書詐領失業給付,竟在被告乙○○要求下,於業務上所執掌之離職證明書中為非自願離職之不實登載,並交由被告乙○○持之行使以詐領失業給付,被告甲○○既參與該不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之登載製作,並將之交付予被告乙○○行使以詐領失業給付,自已參與業務登載不實及詐欺罪之構成要件行為,被告甲○○應為正犯。」


弄假成真?開立不實的非自願離職證明,雇主也要付資遣費嗎?-HR

本文轉載自 法律百科,原文連結
法律百科粉專法律百科網站


相關閱讀請看:
試用期間內雇主認為員工不適任,雇主要開非自願離職證明?
離職時雇主不提供證明給勞工,勞工可以檢舉、調解或提告嗎?


弄假成真?開立不實的非自願離職證明,雇主也要付資遣費嗎?-HR訂閱電子報,重要HR資訊不漏看:https://bit.ly/3bHUU5c


精選HR職缺

弄假成真?開立不實的非自願離職證明,雇主也要付資遣費嗎?-HR人事/人力資源主管 弄假成真?開立不實的非自願離職證明,雇主也要付資遣費嗎?-HR人事/人力資源專員 弄假成真?開立不實的非自願離職證明,雇主也要付資遣費嗎?-HR人事助理

弄假成真?開立不實的非自願離職證明,雇主也要付資遣費嗎?-HR弄假成真?開立不實的非自願離職證明,雇主也要付資遣費嗎?-HR

會員登入 (先登入會員才能回覆留言喔!)

Facebook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