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該如何處理及應對:受聘僱外國人連續曠職 3 日失去聯繫認定基準
▲明定外國人離開工作場所及住宿地點,且雇主無法確知外國人住宿地點或聯繫方式,且有無法聯繫外國人、無法確知外國人本人所為、或未告知住宿地點、住宿期間及聯繫方式、或查認並非屬實等就算「失去聯繫」。(圖片來源:freepik,CC Licensed。)
文/愛玩課 鄒靜修
補就業服務法漏洞,勞動部二個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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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服務法規定,受聘僱外國人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時,應廢止其聘僱許可,未料有失聯移工鑽漏洞,失聯後每天依舊打電話與雇主聯繫、卻未提供地點,導致明明曠職失聯,卻無法通報,甚至有不肖仲介以此方法引誘移工打黑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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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去會有移工失聯後親自或透過第三人向雇主或主管機關(如:1955、來源國駐台辦事務、地方政府)等告知移工「去外面住」卻未明確告知地點,導致明明未到工、雇主不能通報失聯。
《受聘僱外國人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認定基準》
明定外國人離開工作場所及住宿地點,且雇主無法確知外國人住宿地點或聯繫方式,且有無法聯繫外國人、無法確知外國人本人所為、或未告知住宿地點、住宿期間及聯繫方式、或查認並非屬實等就算「失去聯繫」。
《受聘僱之外國人曠職失去聯繫及自行離開雇主管理住宿地點處理原則》
明定,就算移工失聯未滿3天,雇主可以至勞動部移工動態查詢系統平臺上即時登錄,專勤隊及警察機關可透過通報平臺查詢外國人資訊,啟動協尋作業,並明定3天內尋獲及3天後尋獲相關規定。
原則也指出當外國人自行離開雇主規劃安排住宿地點,變更居住於其他住宿地點時應在變更住宿地點3日內,將最新住宿地點地址、計畫住宿期間及聯繫方式告知雇主,或自行通報至當地主管機關;通報變更住宿地點3日內,主管機關應訪視外國人探求其真意,並查明外國人變更後住宿地點居住事實,及有無聘僱關係爭議等事項。
《依就業服務法受聘僱之外國人曠職失去聯繫及自行離開雇主管理住宿地點處理原則》
〈外國人曠職未滿3日失去聯繫,雇主通知及政府機關執行查察之處理原則〉
〔雇主〕通知執行查察之時機及方式
當外國人有曠職失去聯繫情事,依本法第56條第1項但書規定,雇主得即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執行查察。
雇主可自行或委任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以書面通知內政部移民署各區事務大隊所屬直轄市、縣(市)專勤隊(以下簡稱專勤隊)及直轄市、縣(市)警察(分)局分駐(派出)所執行查察,
或逕至勞動部移工動態查詢系統之平臺線上即時登錄外國人失去聯繫訊息,專勤隊及警察機關即可透過通報平臺查詢外國人資訊,啟動協尋作業。
〔專勤隊〕及〔警察機關〕查察尋獲曠職未滿3日失去聯繫外國人之處置方式
專勤隊及警察機關應至通報平臺查詢外國人資料,並通知雇主或其委任之仲介機構,由雇主或仲介機構陪同外國人返回工作場所或住宿地點。
雇主或其委任之仲介機構拒絕陪同外國人返回工作場所或住宿地點,或雇主同意外國人自行離去者,專勤隊及警察機關應通知勞動部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由該專線人員詢問外國人計畫住宿地點之地址、計畫住宿期間及聯繫方式,並紀錄。
專勤隊及警察機關認外國人有人身安全遭危害或有遭危害之虞等不宜通知雇主情事時,應給予外國人必要協助,並通知勞動部1955專線,由該專線人員詢問外國人最新住宿地點之地址、計畫住宿期間及聯繫方式,再轉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以下簡稱當地主管機關)處理後續調查及安置等事宜。
〈曠職“未滿3日”內失去聯繫外國人尋獲後,雇主與外國人聘僱關係處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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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及外國人〔雙方合意繼續聘僱〕關係,外國人繼續為雇主提供勞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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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及外國人〔雙方合意終止聘僱〕關係,依本法相關法令或「雇主辦理與所聘僱第二類及第三類外國人終止聘僱關係之驗證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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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提出相關事證終止與該外國人勞動契約,經當地主管機關調查事實情況後,函知勞動部依本法“第73條第3款後段”規定,廢止外國人聘僱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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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提出相關事證終止勞動契約,經當地主管機關調查事實情況後,函知勞動部依本法“第72條”規定,廢止雇主聘僱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