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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每月受領屬工資性質之變動性獎金者,雇主應否每月調整其勞保投保薪資?|簡文成專欄
此外,最高行政法院90年度判字第1555號判決亦認:「經查: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32條第1項項規定:「每月收入不固定者,以最近3個月收入之平均為準。」則雇主自應依此規定,將當月應申報之月投保薪資以前3個月實領之平均數為計算基準,提出申報。
原告所僱用之勞工杜00每月收入均不固定,依前開說明,原應依法申報,乃原告未為之,自已違反其法定義務。
原告此項法定義務之違反,並不因前未經勞保局糾正,即成為合法;另依原告所述,其於每年2月及8月就薪資較固定之員工部分辦理勞工保險投保薪資調整申報,則其已知員工調整時,有申報之義務,對於薪資不固定之員工,其自無不知應為申報之理,自不得以勞工保險條例及其施行細則,並未明定投保單位需每月辦理勞工投保薪資調整事宜,且職工眾多,每人每月收入不固定,尚難按月準確辦理投保薪資云云,據以免責。」
從前述說明可知,勞工受領之每月工資中如有屬變動性質獎金類報酬,致其每月收入不固定者,除最初3個月外,應每月申報調整其投保薪資,以確保覈實申報,保障被保險人及其受益人申請保險給付之權益,並非每年2月及8月申報調整。
本文由 簡文成老師 授權轉載。
圖/ Freepi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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