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新南專欄』解僱訴訟調解期間,勞工聲請回復工作成功
三、法院調解期間也算勞動事件法第49條的訴訟期間
今天這個案子,就是勞工主張雇主非法解僱,提起「確認僱傭關係」訴訟,不過還在調解期間,還沒進入訴訟階段。
勞工聲請主張:
他尚須扶養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且薪資每月均須固定繳交房屋貸款、信用貸款,但是因為被雇主無預警解雇,導致他以借錢度日,已陷入生計困難;而依雇主的經營及企業規模,繼續僱用該勞工並沒重大困難,所以勞工依勞動事件法第49條規定,聲請雇主要繼續僱用並每月給付工資。
雇主則說:
勞動事件法第49條第1項,指的是勞工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而言,目前只是勞動事件之勞動調解,還不是提起訴訟階段,認為勞工的聲請與法律規定的要件不符。
法院裁定:
同意勞工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因為勞工顯有勝訴之望,且雇主繼續僱用沒有重大困難,雇主應繼續僱用,且按月給付工資。
一、因為有規定起訴前,先經法院進行勞動調解程序,而且本案件訴訟標的為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訟,所以法院認定此次聲請符合勞動事件法第49條的規定。
二、依據勞工所提出的調解申請狀、民事陳報狀、解雇公告、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等,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是否存在確實有爭議,而且依勞工的主張及證據資料,也說明了勞工針對本訴訟並非無勝訴之望。
三、就雇主的營業規模、標案金額、徵才廣告等相關證據顯示,雇主一方面有能力繼續僱用,而且也有與該勞工原職相同工作之需求。
四、查證該勞工的薪資存摺明細,發現其每月領得之薪資,在繳納貸款、電信費用等後,所餘甚少,所以確實生計造成困難。
五、綜合考量,雖然對雇主而言,有暫時給付薪資損害,及調整職務之不便,但該損害是相對於勞工而言較小,而且雇主也可以透過繼續受領勞工所提供的勞務來彌補。因此,雇主繼續僱用該勞工,並非有重大困難,同意勞工聲請。
文/曹新南
圖/freepi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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