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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恒週報】實務上職場霸凌類型分析─從近年民事法院判決為觀察中心

四、案例四:「於辦公處所非針對特定人士的裝設監視器行為」:

「又裝設監視器一節,係裝設在辦公處所,顯非以窺視被上訴人隱私為目的而為,且上訴人在其彰化工廠內亦有裝設監視器監看員工作業情形,並有照片可憑,況上訴人臺北聯絡處內亦有存放保險櫃、貨品,有現場配置照片可稽,則上訴人裝設監視器是否單一針對被上訴人,抑或為防護財產安全,亦有可疑,是亦難認上訴人裝設監視器屬職場霸凌行為。」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勞上字第29號民事判決參照。

五、案例五:「因勞資互信基礎薄弱或所司業務未達一定程度,尚未交付公司鑰匙、門卡、電腦」:

「至未提供門卡、鑰匙、OOOO密碼、電腦一節,涉及上訴人門房安全及業務使用必要問題,必須基於一定信任或所司業務到一定程度時,始由雇主即上訴人決定是否交付,此為僱主管理權範疇,而依兩造在被上訴人復職之三日半,仍有爭執,互信基礎仍屬薄弱,顯尚在磨合階段以觀,自無法以上訴人未交付門卡、鑰匙、OOOO密碼、電腦即認定有職場霸凌行為。」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勞上字第29號民事判決參照。

參、評析(代結論):

近年來越來越多人透過「職場霸凌」一詞來主張自身權益,惟職場霸凌尚未經立法定義,目前僅得仰賴實務見解或行政機關以態樣化的方式形塑。衡諸前開判決可知,「職場霸凌」實難從單一行為即可率斷認定,而是需要透過觀察行為人的主觀意識,以及判斷行為目的等綜合客觀要素後始得斷定。準此,事業單位應該建立對於「職場霸凌」行為之辨識,並透過公告、教育訓練等方式宣示杜絕此類行為,以維護勞資關係和諧。


本文由 沈以軒律師 授權轉載,原文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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