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工時還認為是有做有錢、沒做沒錢?其實這是不正確的觀念!
▲既然時薪/部分工時勞工依然享有請休、假的權利那當然就存在「沒工作但有薪水」的狀況(圖片來源:freepik,CC Licensed。)
文/勞資手札
雇主應該了解勞動法,但不是理所當然會知道勞動法
事實上多數民眾對於法令都或多或少會有錯誤認識
不懂就問,錯了就改
首先要更正一個觀念
部分工時,有做有錢、沒做沒錢
這觀念絕對是不正確、不完整的
勞動基準法第3條:
「本法適用於一切勞雇關係。」
只要是勞工就適用勞基法,所以下條文所賦予的權力部分工時勞工當然也享有
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1項: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勞動基準法第43條:
「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請假應給之假期及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既然時薪/部分工時勞工依然享有請休、假的權利
那當然就存在「沒工作但有薪水」的狀況,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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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定工作日請特別休假,全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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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定工作日請病假,半薪…等等
只是實務中,通常會直接協商取消排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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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工作日變成非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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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工作日沒勞務給付義務,自然不用請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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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工作日沒勞務給付義務,自然沒有工資請求權
有沒有工資請求權的核心在於「有沒有提供勞務的義務」
例假與休息日?
依法該休息且給薪,但時薪工作者好像都沒另外給啊?
其實,勞動部已說明,基本時薪已將例假與休息日工資折入
怎麼折算的我不知道,但定義上就是如此
回到提問的本身
勞資雙方約定「每天固定排班5小時」,沒有其他但書與特別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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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假定工作日為星期1-5,那就是1-5每天出勤5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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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息日與例假日本身就排除在工作日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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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息日屬於加班、例假日更是非特殊事故不能出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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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休息日與例假,理論上不會被「每天固定排班5小時」影響
然後在參照以下法規範
勞基法第37條第1項:
「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
勞基法第39條明文: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
國定假日有出勤義務者:「不用出勤、工資照給」
(例假與休息日上面解釋過了,已折算進時薪之中)
既然雙方約定每日出勤5小時,且沒有例外、但書
那麼國定假日那天,也應該解釋出勤5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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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天依37條規範,不用出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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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天依39條規範,工資照給
因此本件提問的狀況,確實應該照給工資
額外衍伸,「店休」也應該要照給薪資
民法第487條:
「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者,受僱人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仍得請求報酬。」
勞工已排定出勤,但雇主要進行店休
那是雇主受領遲延並不是勞工不願提供勞務
雇主之後又補充提問
可不可以約定「店休」、「國定假日」勞工無出勤義務?
當然可以,一般其實都是這樣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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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約定就不需要於店休、國定假日發給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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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然其實直接以月薪聘僱就可以了
一般在解釋勞動契約的內容時,我們還是會採「有疑不利擬約者 」原則
畢竟勞動契約雖然本質上是可以議約
但實務中絕多數勞動契約都還是定型化契約
既然契約是雇主訂定、勞工只能接受
那當然應該承擔解釋上的不利
因此雇主在擬定勞動契約的時候,對於細節還是需要多加注意。
▲圖片來源:勞資手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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