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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事件法之二|蔡尚宏專欄

勞委會90.3.13台九十勞資二字第0009391號,曾就勞資會議效力表示過意見:
勞資會議是為協調勞資關係、促進勞資合作並防患各類勞工問題於未然 而制定的一種勞資諮商制度,其基本精神在於鼓勵勞資間自願性的諮商與合 作,藉以增進企業內勞資雙方的溝通減少對立衝突,使雙方凝聚共識,進而 匯集眾人之智慧與潛能,共同執行決議而努力。其決議之效力與勞資雙方經 由團體協商簽訂之團體協約,及依勞動基準法所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勞資 雙方必須依法遵守之效力有別...

主管機關對於勞資會議決議無法履行的話,依勞動部所頒布的「勞資會議實 施辦法」、「事業單位召開勞資會議應行注意事項」,均認為應提出下次會議復議,也沒有提出訴訟為請求的可參考規定。勞資會議決議既非團體協約 ,也不是個別勞動契約,也不像公司法等法規對於會議決議設有相關規定,如果對於勞資會議決議無法履行,訴訟實務(特別是給付之訴)可能會有些問題待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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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 蔡尚宏律師 授權轉載。

圖/freepi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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