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新南專欄』二週變形工時實際範例
五、假日、工時皆挪移調整
每天也不一定是要變成10小時,可以9小時,只要分配到其他工作天的時數不超過兩小時即可。
六、做二休二
很多製造業都採用做二休二,四班二輪的方式,這其實也是二週變形工時的運用。
首先,因為做二休二至少4天為一個小循環,而兩週14天沒辦法被4天除盡,所以在班表上,至少要拉兩個雙週來看,不過每一個雙週內,還是要依變形工時的原則來指定不同日期。
(一)工作日,每日正常工時10小時,若加上休息時間2小時,正好12小時,當然不見得都如此。
(二)例假日優先放,每週放一個。
(三)休息日次之,原則上也是每週放一個,兩週內調整。
(四)接下來放空班日,每兩週可以放兩個。
(五)例假日、休息日、空班日都放進去還不夠,可以協商調移國定假日,這也是為何許多做二休二沒有國定假日,因為已經在平常就補進去了。
(六)上述例假日、休息日、空班日、國定假日都放進去,但是要符合做二休二,假日還是不夠,這時會有所謂的「優於法令空班日」
七、違法的二週變形工時
這幾個例子都是違法的,主要就是違背前面我們所說的幾個原則
(一)每週都要有個例假日。
(二)七休一,最多只能連續工作6天,除非有勞基法第36條第四項的狀況。
(三)一週正常工作時間不能超過48小時。
備註:
二週變形工時相關規定如下:
勞基法第30條第二項:
「...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勞基法第36條第二項第一款:
「依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例假,每二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四日。」
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2-3條:
「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定之例假,以每七日為一週期,依曆計算。雇主除依同條第四項及第五項規定調整者外,不得使勞工連續工作逾六日。」
#連續工作只能靠例假日、休息日來阻斷,可參以下修法說明:
107年2月27日勞動部勞動條3字第1070130354 號令修正
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2-3條之修法說明
「三、所稱「雇主不得使勞工連續工作逾六日」,係指勞工之約定工作日不得連續逾六日,加班補休、特別休假、公假、國定假日、因颱風未出勤上班之時段等,均屬原約定工作日,惟允免除原定正常工作時間的出勤義務,故仍應計入連續工作之日數中。至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應視當日是否為約定之工作日而定,如是,同應計入連續工作之日數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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