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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失業可以請領的三大補助津貼

可以領多少錢?

提早就業津貼的數額是按申請人尚未領到的失業給付金額的50%。舉例而言,勞工領了4個月15,150元的失業給付後找到新工作,並且做滿3個月,就可以申請一次發給15,150*2個月*50%=15,150元的提早就業津貼。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其實和失業給付能請領的金額是一樣的,都是離職退保前6個月平均投保薪資的60%按月發給,原則上發給6個月[14]。若勞工有扶養眷屬,每一人可加給10%,最多加給至20%[15]
如果中途離訓或遭退訓,即會停止發放
[16];有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也不能同時領失業給付[17]

結論

從以上說明可知,失業給付、提早就業津貼及職業訓練生活津貼這3種給付和津貼,都有各自的申請要件,且無法同時請領。
當然無論是哪種給付或津貼,最重要的還是要記得先取得非自願離職證明
[18],並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19],才能確保符合申請資格。

註腳
[1] 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2項、第3項:「
II 被保險人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一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一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六個月以上者,視為非自願離職,並準用前項之規定。
III 本法所稱非自願離職,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

[2] 勞動基準法第14條:
I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果者。
四、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法定傳染病,對共同工作之勞工有傳染之虞,且重大危害其健康者。
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
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II 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但雇主有前項第六款所定情形者,勞工得於知悉損害結果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III 有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情形,雇主已將該代理人間之契約終止,或患有法定傳染病者依衛生法規已接受治療時,勞工不得終止契約。
IV 第十七條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

[3] 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本保險各種保險給付之請領條件如下:
一、失業給付:被保險人於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三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自求職登記之日起十四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
二、提早就業獎助津貼: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間屆滿前受僱工作,並參加本保險三個月以上。
三、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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