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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文成專欄』月薪制勞工之破月薪資是依勞工實際出勤日數計算當月工資嗎?

『簡文成專欄』月薪制勞工之破月薪資是依勞工實際出勤日數計算當月工資嗎?-HR
▲問題:月薪制勞工之破月薪資是依勞工實際出勤日數計算當月工資嗎?(圖片來源:freepik,CC Licensed。)

回覆:

1.參加人資勞動法令運用課程的林姓同學詢問:「勞工如與事業單位約定採以月計薪者,如其到職當月或離職當月有破月(不足月)情形時,雇主是否應依該勞工實際出勤日數計算當月工資?例如勞工於111年5月6日到職,週一至週五為工作日,每日正常工時8小時,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雇主得否僅按該勞工實際出勤日數計給當月工資,而不發給例假、休息日工資?」

2.依據統計,勞資糾紛的排行榜第ㄧ名就是工資爭議,以中小企業普遍欠缺法遵意識,也沒有制定勞動契約書與工作規則的意願,如有制定的話,其內容經常是千瘡百孔,多數企業主抱著碰到問題再說,甚至是能拗就拗,能掰就掰,因此,勞資間對於工資之結算爭端,實已司空見慣。

3.在回答月薪制之破月薪資結算這個問題前,先應具備下列基礎知識:

(1)就工資的計算方式明細,雇主有依勞動基準法第23條第1項規定提供之義務。

(2)次按工資之計算,與勞資雙方約定之每月工資結構、給付條件、標準與各項目計算方式有關,而勞動基準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另同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3款規定:「勞動契約應依本法有關規定約定下列事項:三、工資之議定、調整、計算、結算與給付之日期及方法。」
申言之,月薪制勞工之每月正常工時工資總額及每月工資結構,係由勞資雙方議定,且就每月工資結構中之本薪、各項津貼、各項加給、各項獎金及其他等各項報酬的給付要件、給付標準等,應本誠信原則約定之,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2年11月16日臺(82)勞動2字第62018號函:「…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故事業單位發給勞工之各項獎金如屬該法第二條第三款所稱之工資,其發放要件、發放標準及數額自可由勞雇雙方協議定之。」可參。

(3)其次,採月薪制勞工之每月期間暨每日工資額之計算,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9年9月26日臺(79)勞動2字第22983號函略以:「事業單位勞雇雙方約定按月結算工資,其每月期間暨每日工資額之計算,民法第一百二十三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一條已有明文規定。」

(4)另,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2年11月15日勞動2字第1020083156號函進一步表示:「有關工資如係按月計算者,於計算「1日」工資時,可由勞雇雙方約定以當月實際日數或一律以30日推計之,惟勞雇雙方約定1日工資之計算方式後,於計算勞工請事假「1日」不給付工資及勞工休假日出勤加發「1日」工資時,其工資內函允應一致。」即採按月計薪之勞工,雇主應與其約定每月期間之計算,即ㄧ個月之起迄,實務上,多數雇主係將ㄧ個月約定為依曆自每月ㄧ日計算至每月末日;少數雇主依民法第119條規定約定以每月之某日至次月相當日之前ㄧ日,為ㄧ個月,無相當日者,以次月之末日,為一個月之末日,例如約定ㄧ個月為每月26日至次月25日。
惟不論勞資雙方就前述兩種計算式採那一種來約定,ㄧ個月的日數可能是31日、30日或28日(閏年2月為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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