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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懶人包】實施在家工作前,必須與員工達成7項協議

3.工資

在家工作屬特殊情形,因此雇主仍有依約給付勞工工資之義務。當然,原有的薪資結構中可能包含通勤、出差津貼或交際費等費用,但在實施在家工作後,員工減少或無相關需求,因此可透過勞雇雙方協議,將相關費用調整成在家工作的必要支出(網路費、設備購置等)。

然而,若有薪資結構上的調整,勞雇雙方記得要簽署協議,雇主應在給付期間薪資時,依《勞動基準法》第 23 條第 1 項規定,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

4.交通津貼

接續上面所述的工資議題。關於交通津貼,陳業鑫律師在「居家工作如何進行」的簡報中分為以下兩種處理方法:

  • 若有非屬工資之交通津貼,如雇主依員工附支出憑證(加油發票、捷運公車加值憑證、計程車收據等)申請之實支實付交通費補貼,或依通勤距離遠近核給之交通補助。雇主亦應考慮補貼居家工作增加之支出,如上網費用、添購網路設備費用等。

    因員工在家上班無支出通勤費用之需求,雇主在符合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前提下,自得免除此項給付責任。

     
  • 若屬工作之對價及經常性給與之定額津貼,屬工資性質

    雇主應繼續給付。

疫情變化快速,雖然近日的確診屬逐漸下降,但是三級警戒是否能如預期在 6 月 14 日後解除還未知,因此實施在家工作政策的企業,對於相關規定還是要備妥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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