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新南專欄』資遣員工注意事項
前一篇文章「被資遣時應注意或請求事項」,主要是從勞工角度談被公司資遣時的相關權益,許多HR朋友其實經常問到:
「如果一個員工表現不好,公司可以直接資遣嗎?應該怎麼做?」
這裡還是要提一下,勞資雙方解除勞動契約,有區分資方發動、勞方發動,也有雙方合意解除勞動契約的。即使是資遣,也區分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或第20條等不同狀況。而雇主若是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解除勞動契約,則不是資遣,就屬於解僱了。
有關勞動契約終止各種類型,可參考以下這一篇的表格:
假設某員工於106年9月1日到職,月薪30,000元整,因為表現不理想,公司想於107年4月30日請其離開,應該怎麼做?
若是公司要資遣員工,至少要確認以下事項:
一、資遣是否合法
絕對不是有給預告期、資遣費就算是合法資遣,只要是雇主發動的資遣,必須要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或第20條的要件,否則即使是給了,仍然屬於違法資遣。若產生爭議,或是進行訴訟,法院也會看雇主是引用哪一條法條進行資遣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這五款都必須有明確依據,依到職時間給予預告期、資遣費及非自願離職證明。
勞工在第五十條規定之停止工作期間或第五十九條規定之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但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經報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第50條就是女性勞工分娩、第59條是職災,這期間內是不得終止契約的,除非碰上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必須停業,且要報主管機關核定才可以。
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除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外,其餘勞工應依第十六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契約,並應依第十七條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企業改組或轉讓時,只要不是要留用的員工,其他勞工均以資遣方式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