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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新南專欄』資遣員工注意事項

前一篇文章「被資遣時應注意或請求事項」,主要是從勞工角度談被公司資遣時的相關權益,許多HR朋友其實經常問到:

「如果一個員工表現不好,公司可以直接資遣嗎?應該怎麼做?」

 

這裡還是要提一下,勞資雙方解除勞動契約,有區分資方發動、勞方發動,也有雙方合意解除勞動契約的。即使是資遣,也區分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或第20條等不同狀況。而雇主若是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解除勞動契約,則不是資遣,就屬於解僱了。

 

有關勞動契約終止各種類型,可參考以下這一篇的表格:

『曹新南專欄』老闆說:「你明天不用來了!」 怎麼辦?

 

『曹新南專欄』資遣員工注意事項-人資

假設某員工於106年9月1日到職,月薪30,000元整,因為表現不理想,公司想於107年4月30日請其離開,應該怎麼做?

 

若是公司要資遣員工,至少要確認以下事項:

 

一、資遣是否合法

 

絕對不是有給預告期、資遣費就算是合法資遣,只要是雇主發動的資遣,必須要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或第20條的要件,否則即使是給了,仍然屬於違法資遣。若產生爭議,或是進行訴訟,法院也會看雇主是引用哪一條法條進行資遣的。

 

勞動基準法第11條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這五款都必須有明確依據,依到職時間給予預告期資遣費非自願離職證明

 

勞動基準法第13條

勞工在第五十條規定之停止工作期間或第五十九條規定之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但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經報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第50條就是女性勞工分娩、第59條是職災,這期間內是不得終止契約的,除非碰上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必須停業,且要報主管機關核定才可以。

 

勞動基準法第20條

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除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外,其餘勞工應依第十六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契約,並應依第十七條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企業改組或轉讓時,只要不是要留用的員工,其他勞工均以資遣方式處理。

熱門回應
您好,我是剛被資遣的員工,在10/8被告知資遣,告知的過程中談及內容,資方代表有明確告知公司會給予預告期間的謀職假、資遣費+預告工資,在正式通知的結算資遣費文件當中,也有白紙黑字載明是「資遣費+預告工資(=實領金額)」字樣,所以在我們勞方接受被資遣的同時也理解到的是:公司除了在預告期間依法給予謀職假,期間內我們正常上班出勤是應該被給付正常的薪資之外,離職後還有這筆「資遣費+預告工資」的金額;但實際拿到薪資條,卻被載明預告工資是補上我們預告期間的上班薪資,而不是另外給予的金額(但事實上,我們勞方在預告期間也確實有上班出勤,及按規定請謀職假),如果這是預告工資,那表示我們在被告知的10/8那天之後就可以不必在來上班 ,如果我們還是在預告期間正常上班,那這段期間的薪資到哪去了?資方告知會給予的預告工資,可以這樣被解釋為預告期間正常上班的薪資嗎?

公司這樣只給預告期間的薪資,而未依據資遣預告時告知的加給預告工資金額,明顯違反當初預告資遣時的承諾。 為此,我們勞方是否可向公司提出申訴,追討回公司當初承諾的預告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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