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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新南專欄』資遣員工注意事項

八、資遣費計算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8條,只要是民國94年7月1日以後到職的勞工,都適用這個所謂的勞退新制,資遣費的計算是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年資一年,可領0.5個月的資遣費,最高可領6個月的資遣費。

而若是民國94年7月1日以前就在職的勞工,先要看他是否有選擇轉換新制,或是選用舊制,舊制必須要回到勞動基準法第17條的規定,年資一年,要發給一個月平均工資的資遣費。區分以下三種狀況:

1. 原本有舊制年資,在94年7月1日後選擇新制,同時舊制年資保留,這時舊制保留年資要依勞動基準法第17條來發,一年給予1個月資遣費;另外新制部分要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來發,一年給予0.5個月,若無意外,因為新制實施已經超過12年,所以多數狀況下,新制部分已經固定下來,就是發給6個月的資遣費。

2. 原本有舊制年資,但勞退新制實施時,勞資雙方以不低於退休金的標準結清過了,那就沒有舊制年資,直接計算新制資遣費,同上,只要新制年資超過12年,都是直接以6個月平均工資來給。

3. 未選擇新制,就一路到底都是舊制年資,任職幾年就要給予幾個月的資遣費。這裡要注意的是,雖然是資遣,但如果該勞工已經符合勞動基準法第53條退休的標準,就要用勞動基準法第55條退休的標準來給付。

 

可參考:【宇恒週報】 雇主資遣勞工,倘該勞工符合自請退休資格,究應給付資遣費或退休金?

 

其實,最快的方式,可以上勞動部網站,有個資遣費試算表,輸入正確資訊即可:

勞動部資遣費試算表

熱門回應
您好,我是剛被資遣的員工,在10/8被告知資遣,告知的過程中談及內容,資方代表有明確告知公司會給予預告期間的謀職假、資遣費+預告工資,在正式通知的結算資遣費文件當中,也有白紙黑字載明是「資遣費+預告工資(=實領金額)」字樣,所以在我們勞方接受被資遣的同時也理解到的是:公司除了在預告期間依法給予謀職假,期間內我們正常上班出勤是應該被給付正常的薪資之外,離職後還有這筆「資遣費+預告工資」的金額;但實際拿到薪資條,卻被載明預告工資是補上我們預告期間的上班薪資,而不是另外給予的金額(但事實上,我們勞方在預告期間也確實有上班出勤,及按規定請謀職假),如果這是預告工資,那表示我們在被告知的10/8那天之後就可以不必在來上班 ,如果我們還是在預告期間正常上班,那這段期間的薪資到哪去了?資方告知會給予的預告工資,可以這樣被解釋為預告期間正常上班的薪資嗎?

公司這樣只給預告期間的薪資,而未依據資遣預告時告知的加給預告工資金額,明顯違反當初預告資遣時的承諾。 為此,我們勞方是否可向公司提出申訴,追討回公司當初承諾的預告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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