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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新南專欄』資遣員工注意事項

十二、應開立文件

 

既然是資遣,就有非自願離職證明開立給員工,讓其可以到就業服務中心辦理失業給付申請,這個部分就服中心網站都有制式表格可供下載,照著勾選用印即可。

另外,許多勞工會向公司申請服務證明,服務證明書是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9條,勞工要求而雇主不得拒絕的項目,為免麻煩,也可以一併開立給勞工,省卻之後勞工要求額外翻找資料處理的工夫。

 

唯一要留意的是,這依勞動基準法第19條開立的服務證明書,不得有不利於勞工再就業的記載事項。

可參:台灣台北地方法院99年度勞訴字第316號民事判決

判決書第99行,離職證明書備註欄記載:此員於離職時雖已繳回本公司配發工作使用之筆記型電腦,惟本公司嗣後發現其已將該筆記型電腦內之電子郵件檔案全數刪除,且無法完全復原。」

法院認為(113行) 這種記載事項與勞工之工作經驗並無必然關連,且如此記載明顯不利於勞工另謀新職,故違反勞動基準法第19條,雇主應重新發給證明書。

 

十三、謀職假怎麼給

 

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二項:「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每七日可以有兩日謀職假,超過七日不足七日的部分,也還是要再給兩日,當然若以本件為例,4月23日至4月27日之間可以請兩天,之後只剩4月30日一天工作天,就最多只能再請一天了。

 

可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95 年 10 月 17 日勞資 2字第 0950105136 號令

「所謂「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係指每「七日」中勞工得請假二日外出另謀工作;至於預告期間剩餘日數不足一星期者,因仍在另一個「七日」之內,故依法勞工仍有請假二日外出謀職之權利,惟如剩餘日數只剩一日,則勞工只能再請一日謀職假。」

 

至於請謀職假,公司可不可以要求證明,否則不准假?

目前在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公開函釋中並無規定,所以我們回到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後段:「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

不過實務上,因為預告後立即能找到面試機會,且能夠提出證明者實在有限,且既然已經要走資遣了,其實不建議雇主刁難,以免衍生後續爭議處理。

當然,若是員工沒有請假,就是正常出勤,不用另外再補謀職假的工資

也可參考本篇問答:謀職假是否要提供証明?

熱門回應
您好,我是剛被資遣的員工,在10/8被告知資遣,告知的過程中談及內容,資方代表有明確告知公司會給予預告期間的謀職假、資遣費+預告工資,在正式通知的結算資遣費文件當中,也有白紙黑字載明是「資遣費+預告工資(=實領金額)」字樣,所以在我們勞方接受被資遣的同時也理解到的是:公司除了在預告期間依法給予謀職假,期間內我們正常上班出勤是應該被給付正常的薪資之外,離職後還有這筆「資遣費+預告工資」的金額;但實際拿到薪資條,卻被載明預告工資是補上我們預告期間的上班薪資,而不是另外給予的金額(但事實上,我們勞方在預告期間也確實有上班出勤,及按規定請謀職假),如果這是預告工資,那表示我們在被告知的10/8那天之後就可以不必在來上班 ,如果我們還是在預告期間正常上班,那這段期間的薪資到哪去了?資方告知會給予的預告工資,可以這樣被解釋為預告期間正常上班的薪資嗎?

公司這樣只給預告期間的薪資,而未依據資遣預告時告知的加給預告工資金額,明顯違反當初預告資遣時的承諾。 為此,我們勞方是否可向公司提出申訴,追討回公司當初承諾的預告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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