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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新南專欄』資遣員工注意事項

十四、做好交接

 

在相關法令裡面,並沒有工作交接的規定,而依每家公司、每個職位、不同年資狀況不同,是否需要交接,或交接時間長短也不一定。

實況是,當勞工被預告資遣時,心理上絕大多數都不能適應的,也鮮少有會完整將自己工作事項完整列出,並教導給下一位要接任的同事的。

所以在公司的管理制度上,應該就要落實掌握每一位同仁的工作資訊,才是最確實的做法,不管是新任的同事,或是直接由主管交接,或是預防離職同事把資料帶出、刪除等,都是平日就要做的控管工作。

當然,我們可以在勞動契約與工作規則中,載明員工離職都有交接義務。但是,不管員工有無完整交接,都不能因此扣住應發薪資,否則會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規定。

 

十五、離職面談

 

不管是員工自請離職,或是資遣,離職面談都是有必要的,這有助於了解實際狀況,做為之後招募條件調整,或組織內管理制度改善依據。更重要的是,透過離職面談與被資遣員工懇談,化解不滿,這也是雇主品牌的一部分。

可參此篇:

『曹新南專欄』離職面談我會跟同仁分享的話

 

十六、留下紀錄

 

不管是資遣,或是解雇,都或多或少有可能因此產生爭議,勞工在職時隱忍未發者,可能在離職後整個爆出來。

包含資遣是否合法、加班有無依法給予加班費、特休有無給予、勞健保有無以多報少等等,都有可能會因此在事後,向主管機關提起勞資爭議。

所以最穩妥的做法,例如要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予以資遣,前文提過,必須符合「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因此,資遣前的考核紀錄、輔導紀錄、教育訓練記錄、調職或懲處記錄等等,就是很重要的依據了。

 

十七、結語

 

實務與法理是有差距的,在不同的公司,有不同的企業文化,勞資雙方的分手,通常是不愉快的。有的狀況,是用人主管直接請人離開,讓HR處理程序;也有的情形是,用人主管直接擺明希望不要看到某人,要HR出來坦。

不管狀況如何,在符合法令的前提下,讓分手分得漂亮,是HR的基本修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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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曹新南 <看更多我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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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剛被資遣的員工,在10/8被告知資遣,告知的過程中談及內容,資方代表有明確告知公司會給予預告期間的謀職假、資遣費+預告工資,在正式通知的結算資遣費文件當中,也有白紙黑字載明是「資遣費+預告工資(=實領金額)」字樣,所以在我們勞方接受被資遣的同時也理解到的是:公司除了在預告期間依法給予謀職假,期間內我們正常上班出勤是應該被給付正常的薪資之外,離職後還有這筆「資遣費+預告工資」的金額;但實際拿到薪資條,卻被載明預告工資是補上我們預告期間的上班薪資,而不是另外給予的金額(但事實上,我們勞方在預告期間也確實有上班出勤,及按規定請謀職假),如果這是預告工資,那表示我們在被告知的10/8那天之後就可以不必在來上班 ,如果我們還是在預告期間正常上班,那這段期間的薪資到哪去了?資方告知會給予的預告工資,可以這樣被解釋為預告期間正常上班的薪資嗎?

公司這樣只給預告期間的薪資,而未依據資遣預告時告知的加給預告工資金額,明顯違反當初預告資遣時的承諾。 為此,我們勞方是否可向公司提出申訴,追討回公司當初承諾的預告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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