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資方間諜的法律問題?》|吳俊達專欄
在本次「長榮郭姓空服員」目前被停飛的事件,她是因為在工會幹部群組內的「留言」,遭到不明人士「截圖」並交給公司,進行後續法律責任的追究。
類似的情況,在之前發生的「遠航運務員解僱案」,已經發生過。
原告(運務員)遭遠航解僱的證據,是Line群組內的對話截圖,而這些截圖內容,正是「資方間諜或暗樁」(或是一開始就資方安插,或是事後為資方收編)主動提供給公司的。
這兩個案件,共同凸顯了一個有趣、重要的法律問題:對於「資方間諜」的強大殺傷力,法律上應該如何消除這樣打壓工會及勞權的行為?
一如德國勞動法權威學者Wolfgang Däubler ,在他勞動法教科書中已指出:
雇主不得安排秘密的調查人,比如:讓人偽裝成「實習生」,並且將人安插在企業裡,然後讓他定期報告觀察到的情況,以及他與其他同事的談話內容。
換言之,我們必須正視的法律問題是:
如果法律上不禁止「資方間諜」透過任何形式滲透工會或勞工討論群組,並嚴格禁止「間諜蒐證」在法律上之使用,則勞工(工會)的「團結權」、「工作權」都必然受到嚴重危害。
關此,我們必須進一步面對以下界線劃分的難題:
在哪些案件或程序上,必須嚴格排除,這些由資方間諜提供證據的證據能力?
在那些例外情況下,法律上則可以允許雇主採用秘密調查手段?用途是否僅限於生產營運改善,而不包括人事管理?
此外,上述資方間諜或秘密調查人的蒐證問題,不能只依靠工會或勞工組織,「事後」才透過「除名」或其他「紀律處分」,來亡羊補牢而已,尤其,間諜、細作的身份通常是難以釐清、求證。因此,我們必須「事前」在法律上、證明上,就針對這樣「不正取證手法下的證據」,直接給予「封鎖效力」。
結論上,這些留言截圖,都應該禁止在法律上作為證據使用,不論是企業內部懲處、民事責任、刑事責任,都應該全面排除作為不利當事人認定時的「證據能力」。
本文由 吳俊達律師 授權轉載。
圖/Freepi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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