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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高薪白領責任制」核備|傑報人力資源服務集團

淺談「高薪白領責任制」核備|傑報人力資源服務集團-《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

 

勞動部已於2019年5月23日公告月薪15萬元以上的高階主管(監督管理人員)納入《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俗稱責任制),工時、加班和例假等將不受《勞動基準法》一般規範限制,當初預計估有3.8萬名高薪主管受到影響【註1】。惟美國商會於今年6月10日上午發布2020年度白皮書,人力資源項目內容提及,去年公布的高薪白領責任制上路1年,核備人數卻是「零」人【註2】。勞動部事後初步清查後回應,台北市政府勞動局回報有2件申請案,其中1件核備通過;另1件則需再補件,高薪白領責任制核備再次受到討論。

 

 

一、何謂「責任制」

首先,俗稱的「責任制」係依據《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30條、第32條、第36條、第37條、第49條規定之限制。一、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二、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三、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第一項)前項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第二項)」。上述「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請參閱勞動部網站公佈之《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核定工作者》【註3】

另依據《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50之1條規定:「本法第84條之1第1項第1款、第2款所稱監督、管理人員、責任制專業人員、監視性或間歇性工作,依左列規定:一、監督、管理人員:係指受雇主僱用,負責事業之經營及管理工作,並對一般勞工之受僱、解僱或勞動條件具有決定權力之主管級人員。二、責任制專業人員:係指以專門知識或技術完成一定任務並負責其成敗之工作者。三、監視性工作:係指於一定場所以監視為主之工作。四、間歇性工作:係指工作本身以間歇性之方式進行者。」。

上述規定係為因應部分性質特殊工作之需要,在法定條件下,給予雇主與特定勞工合理協商工作時間等之彈性。換言之,《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乃是給予雇主與特定勞工合理協商工作時間的彈性,且應以書面約定並經本府勞工局核備後,始生效力。


二、高薪白領責任制

依據勞動部2019年5月23日勞動條3字第1080130514號函公告訂定「核定事業單位僱用每月工資達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之監督管理人員符合《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50條之1第1款規定者為《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之工作者」,並自公告日當天生效【註4】。據此次公告「月薪15萬元以上之監督、管理人員」,需符合下列兩項規定:(1)每月工資達新臺幣15萬元以上:係指「經常性薪資」,非採年薪制,也不包含獎金、分紅、年終獎金等加給。(2)「監督、管理人員」:係指受雇主僱用,負責事業之經營及管理工作,並對一般勞工之受僱、解僱或勞動條件具有決定權力之主管級人員。再次提醒,具備上述兩項條件經勞雇雙方協商約定後,仍需將書面約定書送地方勞工主管機關核備後始生效力,且該人員仍需置備出勤紀錄,超過雙方約定正常工時的出勤,也需依法給付加班費。

承上得知,監管人員適用責任制,必須同時符合「監督、管理人員」及「每月工資達十五萬元以上」兩項要件,缺一不可。《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的工作者,雖然可以不受該法部分規定之限制,但勞雇雙方另行約定的工作時間等,仍應參考勞基法所定的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的健康及福祉;其特別約定,應以書面並經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核備,才會發生效力。那麼要如何申請舉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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