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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新南專欄』資遣員工注意事項

十一、預告期工資

 

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三項:「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那是指若是公司希望勞工立刻就不去上班了,4月20日預告勞工,同時就以4月20日做為最後一天,勞動契約於4月20日即結束。

 

這是可以的,但是原本雇主要付薪水付到4月30日的,所以從4月21日起到4月30日這段的薪資,一樣是要發的,10天應發10,000元,這就是預告期工資。

當然,若是雇主仍舊讓勞工做到4月30日,就不用另給預告期工資了

 

唯一的差異是,若雇主讓勞工做到4月20日,這筆「預告期工資」是屬於退職所得與資遣費性質相同,都屬於免稅的工資

 

可參:[北市國稅局] 給付資遣員工預告期間之工資其所得類別疑義

 

不過如果雇主直接請勞工離開,有給預告工資,這樣就沒有每七天中有兩天的謀職假了,因為這些已經包含在預告工資裡免除勞工出勤義務了。

 

而當然有的雇主會秉持用好用滿的精神,非要勞工做到最後一天為止。但是也有很多雇主會選擇給予預告工資,就請員工當日離開,大概有以下幾點原因:

1、不管何時離開,其實雇主給的錢是一樣多的。

2、因已經預告資遣,員工可能已無心工作,績效也不會好。

3、不但績效不會好,可能還會說公司壞話影響其他同事。

4、反正每七天還要有一例一休+兩天謀職假,七天內實質工作天也只有三天。

5、提早讓勞工離開,不管休息或找工作,至少好聚好散做好雇主口碑。

6、萬一預告期間碰到員工年資年度終結,跨到下一年度,又要多給至少7天以上特休成本。

 

但仍有一點要留意的是,依就業服務法第33條的資遣通報,仍然是10天前要通報的,所以若是4月20日就通知勞工做到當天,最後一天是4月20日,離職生效日是4月21日,從4月21日往回數,必須要在4月12日前完成資遣通報才可以。

熱門回應
您好,我是剛被資遣的員工,在10/8被告知資遣,告知的過程中談及內容,資方代表有明確告知公司會給予預告期間的謀職假、資遣費+預告工資,在正式通知的結算資遣費文件當中,也有白紙黑字載明是「資遣費+預告工資(=實領金額)」字樣,所以在我們勞方接受被資遣的同時也理解到的是:公司除了在預告期間依法給予謀職假,期間內我們正常上班出勤是應該被給付正常的薪資之外,離職後還有這筆「資遣費+預告工資」的金額;但實際拿到薪資條,卻被載明預告工資是補上我們預告期間的上班薪資,而不是另外給予的金額(但事實上,我們勞方在預告期間也確實有上班出勤,及按規定請謀職假),如果這是預告工資,那表示我們在被告知的10/8那天之後就可以不必在來上班 ,如果我們還是在預告期間正常上班,那這段期間的薪資到哪去了?資方告知會給予的預告工資,可以這樣被解釋為預告期間正常上班的薪資嗎?

公司這樣只給預告期間的薪資,而未依據資遣預告時告知的加給預告工資金額,明顯違反當初預告資遣時的承諾。 為此,我們勞方是否可向公司提出申訴,追討回公司當初承諾的預告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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