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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文成專欄』再談雇主全額負擔保險費為所屬勞工投保之「團體保險」保險給付究竟得否抵充職業災害補償?

『簡文成專欄』再談雇主全額負擔保險費為所屬勞工投保之「團體保險」保險給付究竟得否抵充職業災害補償?-HR
▲問題:再談雇主全額負擔保險費為所屬勞工投保之「團體保險」保險給付究竟得否抵充職業災害補償?(圖片來源:pexels,攝影師:Christina Morillo)

回覆:

1.就雇主全額負擔保險費為所屬勞工投保之「團體保險」保險給付究竟得否抵充職業災害補償,眾說紛紜,各有其主張及論述,以中央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而言,其主張,參勞保係以雇主為投保單位,勞工為被保險人之保險。
勞保之職業災害保險費因係由雇主全額負擔,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勞工或其遺屬領取之職業災害保險給付,雇主允以全額抵充。
依同一法理,由雇主負擔保險費,以勞工為被保險人、勞工遺屬為受益人投保之團體保險,勞工遭遇職業災害,依該團體保險給予之保險給付,雇主允得抵充勞動基準法第59條各款所定職業災害補償費用,有下列函釋可參:
(1)內政部74年8月10日臺(74)內勞字第328548號函:「雇主依勞工保險或為勞工投保商業保險者,得就勞工保險給付或該商業保險中由雇主擔負保險費所得保險給付抵充勞動基準法所定職業災害補償費。因此不足之部分仍應由雇主補足。」
(2)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7年5月7日勞動3字第017676號函:「由雇主負擔保險費為勞工投保商業保險者,勞工所領之保險給付,雇主得以抵充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各款所定雇主應負擔之職業災害補償費用,惟不足之部分雇主仍應補足。」
(3)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7年1月23日臺(87)勞保2字第001546號書函:「…另有關商業保險或人身保險之定義,查勞動基準法未有明定,可依保險法相關規定辦理,惟商業保險之種類,不論個人保險或團體保險,其保險給付之保費係由雇主負擔者,方有適用該法第五十九條雇主得予以抵充之職業災害補償之規定。」
(4)勞動部110年11月2日勞動條2字第110013138號函:
「二、查勞基法第59條規定略以:『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下列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保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上開抵充規定,係為減輕雇主於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之負擔。
凡由雇主負擔保險費為勞工投保之保險,勞工所領取之保險給付,雇主得以抵充上開各款所定雇主應負擔之職業災害補償費用;不限以雇主為被保險人之責任保險,雇主始得抵充。
惟勞保或依其他法令投保之保險給付項目,以抵充本法第59條各款所定性質相當之補償項目為限。
三、另參勞保亦係以雇主為投保單位、勞工為被保險人之保險。勞保之職業災害保險費因係由雇主全額負擔,依前開規定,勞工或其遺屬領取之職業災害保險給付,雇主允以全額抵充。依同一法理,由雇主負擔保險費,以勞工為被保險人、勞工遺屬為受益人投保之團體保險,勞工遭遇職業災害死亡,依該團體保險給與之保險給付,雇主允得抵充本法第59條各款所定職業災害補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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